江啟臣敲槌、藍委鼓掌。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12/20)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人民想行使罷免權,無論是提議人、聯署人皆須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對此,內政部稍早表示,在社會沒有共識之下,修法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罷免連署條件加嚴,限制人民罷免權,未來罷免案提出之可能極低,對此深表遺憾。
內政部說明,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主要是增訂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又倘提議人及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及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該筆資料應予刪除。
此外,對於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的情事,也一併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規定。
內政部強調,罷免提議及連署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恐造成有心人士藉罷免名義非法蒐集民眾個資,又倘該等資料保管不慎而外流,均可能造成民眾隱私及財產侵害。此次修法在社會沒有共識下將罷免提議及連署條件加嚴,將影響民眾參與罷免案提議及連署意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