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12/13)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針對簽賭行為,增訂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金。
台灣隊在12強棒球賽奪冠,再度燃燒全台棒球熱潮。不過,過去簽賭事件因網紅館長陳之漢自曝曾從事「球版」(地下簽賭),引發爭議,各界呼籲健全運動產業勞動環境,不要再讓過去打假球、簽賭不堪回首事件重演。
立法院三讀通過《運發條例》修正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三讀條文也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0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第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金。
由於目前涉賭者僅能以《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為避免打假球事件,三讀條文明定,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