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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慶京自認「病情嚴峻」不能收押! 北院駁回、抗告高院又被打臉

    2024-10-28 16:32 / 作者 侯柏青
    沈慶京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檢廉查出,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取得容積率獎勵,疑透過心腹、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扮演白手套打通關,台北地檢署8/30向台北地院聲押沈慶京獲准。而他遭收押後多次傳出生病住院的消息,他委託向北院聲請具保停押,北院經過1個月調查後,認定不符合具保停押的要件,因而駁回聲請。沈慶京向高院提抗告,高院認定,北院裁定適當,駁回抗告。此案確定。

    綽號「威京小沈」的沈慶京,涉嫌在京華城容積案中砸下4740萬元行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他到案時精神頗佳,但8/30遭收押後立即傳出健康告急。沈慶京的律師團於9/13晚間緊急聲請具保停押,而北院為確認病情真偽,特別發函醫院進行比對,精密調查1個多月後,最終認定他不符合聲請標準。沈慶京火速向高院提抗告。

    沈慶京和辯護人主張,沈慶京已經達到「病情嚴峻」的程度,如果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沈慶京認為,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情形,如果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北所將沈慶京收容在病舍,並且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他也可以在所內的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必要時還可以戒護到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部北醫院)住院治療,比對他羈押前在台大定期就診的資料,顯示他羈押前後的醫療情況沒有明顯不同,也沒有不符合醫療常規的狀況。

    合議庭認為,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的回函,都沒有敘及沈慶京的病症有急迫危險至必須要到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的情形,不符合具保停止羈押要件。合議庭認為,北院裁定已經敘明判斷理由,而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沈慶京和辯護人沒有理由針對原裁定已經明確說明的事項再爭辯。

    合議庭據此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泰誠、受命法官魏俊明及陪席法官鍾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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