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資料照。陳品佑攝
藍白合力推出的國會職權新法規定,立法院每年集會可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且立委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等。總統賴清德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而憲法法庭今天雖然裁准暫時處分,但涉及國情報告相關條文中,被宣告停止適用的僅有「依序即時回答」這項,其他聲請均駁回。
由於立法院日前已表決通過邀請總統賴清德進行國情報告,但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裁定並未宣告其他條文一併停止適用,因此,賴清德是否要到立院報告,預料將引發另一波政治攻防。
新修正上路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具體規定總統國情報告事項,引發憲政質疑。
引發爭議的第15之1條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總統每年2月1日向立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赴立院進行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15之2條則規定,立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15之4條更規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而就立委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5日。
總統賴清德認為上述條文違憲,一併聲請暫時處分。不過,憲法法庭審查後,今天僅宣告第15之4條暫停適用,其他聲請則沒有過關。
憲法法庭暫停適用第15之4條的理由是,立院在《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就在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因此,會產生這些規定是否逾越立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憲法法庭認為,在這種情形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之4條)所課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因此,民主憲政運作的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也明確表示,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可能,上述重大損害的原因來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之4條的適用,為了避免發生損害,有暫停條文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指出,暫停該條文的適用,除可避免上述憲政疑義與衝突,也可以維護總統到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也就是總統與立法院能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