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巨蛋目前只能舉辦運動賽事。資料照片。林建嘉攝
台北大巨蛋舉辦演唱會能否解套備受關注,但是當初為何沒有事先善盡規劃之責?監察院今天(7/11)新聞稿指出,北市府民國95年簽訂BOT合約起即知悉大巨蛋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卻漠視其他非體育如演唱會使用之適法性,引致紛爭不斷,另外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之需求,與時俱進修改相關法令,監察院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內政部。
監委林盛豐、王美玉表示,大巨蛋體育館是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使用並非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其實從2006年簽約起台北市政府即知除體育館使用外,另要做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當初簽訂合約書可以佐證。
監委表示,台北市政府2017年起曾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均未明確加以解釋,內政部顯然忽略大巨蛋是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需求,雙方均有怠失。
監委也建議,大巨蛋是否能舉辦演唱會使用,首先應該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以排除外界所存疑之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而且一定要能建立相關大巨蛋辦理活動的「安全指引」,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作為建築法的主管機關,自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切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監委表示,大巨蛋營運單位所提「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欠缺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另外使用執照但書的「室內避難管理對策」也無審議制度,涉及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台北市政府應就闕漏,詳加檢討,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
另外,監委也提出五項調查意見,一、增加地下1層避難層認定爭議,應回歸建築設計本質是否真能確保公眾安全,本案理應強化監督量能,並基於風險管理角度,防範未然,避免踩踏事件發生;二、電腦模擬與都市防災爭議,監察院對於北市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合議結果予以尊重,但外界或有質疑北市府「刁難」,或有質疑「護航」等情形,內政部應就相關疑義,允宜通盤檢討建立標準。三、大巨蛋地下停車場內標示、動線指引等細節考量,均仍有進步空間,台北市政府仍應切實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據性能第5次變更計畫書所評定內容,就地下停車場之防火避難部分,落實使用管理;四、無障礙相關規定仍有進步空間;五、大巨蛋消防災害搶救計畫台北市政府及體育館園區營運單位允應切實演練消防災害搶救計畫,以化解民眾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