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28)三讀通過《刑法》增修條文,明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備詢,虛偽陳述最高可關一年。陳品佑攝
立法院今(5/28)三讀通過《刑法》增修條文,確定藐視國會罪刑責,根據三讀條文內容,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力推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在4天馬拉松表決後,今天下午4點59分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增訂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者不能有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之國會,違者經立院議決,將被處2萬元至20萬元以下罰鍰,政府人員若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晚間再藍白聯手強勢表決,再度以人數優勢三讀通過《刑法》增修條文,確定藐視國會罪刑責,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