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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修勞基法遭疑「低薪合法化」 牛煦庭修正提案「民進黨不要超譯」

    2024-04-30 19:46 / 作者 政治中心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修改《勞基法》。取自牛煦庭臉書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等人共同提案修《勞基法》第15之1條,主張規定試用期最長不應超過3個月,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民進黨發言人吳崢指出,現行《勞基法》不存在試用期規定,該提案恐致定錨效應,讓新進勞工被迫只能領低薪;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用黑底白字說明80%的概念,「等於雇主可以給21976,比22K還低」。對此,牛煦庭提出7點說明,「民進黨不要還沒看到法條就自行超譯」。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今天(4/30)發出一張黑底白字的圖片,內容寫道「80%的概念是最低月薪27470,等於雇主可以給21796(比22K還低)。買你三個月,然後不痛不癢的叫你走,換下一批免洗筷,然後現在法規根本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國民黨要將試用期法制化」。他也說,現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新人」要領比較低的薪水,而且新人「工作有比較少嗎?」他認為,牛煦庭的提案可能會產生定錨效應。

    對此,牛煦庭今天在臉書發文回應,這幾個月,我與吳宗憲、游顥、黃建賓委員辦公室共同研究各項勞動議題,針對勞動基準法提出了七大修正方向。範圍涵蓋入職、在職及離職。分別是「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通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及「天災勞工退避權」。

    牛煦庭說明,一、試用期法制化,是為了避免雇主用試用期潛規則虧待勞工。修法要求雇主如果要使用試用期,必須要有「書面規定」並經「雙方同意」,並且應該要在試用期提供「職業訓練及考核」;勞工最後沒有通過考核,雇主也必須給「資遣費」。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及考核,雇主應該給付應聘全薪。
    二、禁止雇主用強迫、欺騙的方式讓勞工簽屬自願離職證明書,違反者處30萬至150萬罰鍰。
    三、要求非自願離職後,如果勞工要求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不可以拒絕發給,讓勞工請領失業給付的時候,不需要看前雇主臉色。
    四、為了提高勞動主管機關對惡意欠薪雇主的掌控,規定雇主欠薪達七日時,要有通報主管機關的義務。
    五、當雇主拖欠工資超過30日,主管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六、規定休假被雇主召回,雇主須負擔召回的交通費,包含車票、機票或其他支出。防止雇主濫用緊急召回,勞工放心安排假期活動。
    七、新增勞工退避權,天災造成通勤出勤危險,勞工有人身安全問題,可拒絕出勤。

    牛煦庭指出,法案概念見報後,在試用期法制化的部分產生了爭議。因為接獲很多勞資陳情案例如勞工應聘4萬5的薪水,結果進去後試用期卻是基本工資,我們認為試用期應該要以「職訓考核為主」,也為了避免部分企業以遠低於全薪的薪資約定試用期的待遇,所以有「試用期的八成薪樓地板」入法的概念。

    牛煦庭表示,但這樣的想法,引來很多民眾的擔心,第一個是擔心八成薪低於基本工資,這不可能發生,因為法案中有明定「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本法之規定」,所以不可能低於最低工資。另外的擔心,是會造成「錨定效應」,讓本來試用期都會給全薪的公司,可能變成只給八成,這樣的質疑,不無道理。

    牛煦庭進一步說明,法案本意,是為了讓試用期「職訓考核機制」法制化。不希望法案失焦,也願意以開放心態面對質疑,因此,決定不再明文規定試用期薪資,實務上,回歸勞資雙方議定。而法案中本來也就有確保若雇主沒有在試用期提供職訓和考核,必須給付全薪。如此,本意不變,法條更周詳,「那麼就期待民進黨人不要還沒看到法條就自行超譯、到時候審議也請不要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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