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的國家不法行為導致人民損害,行政院今(1月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確立返還威權時期被沒收財產與權利回復的法源,並提高死亡賠償金額,由過去的新台幣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全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提案修法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表示,過去雖然對受害者金錢「補償」,但不法的有罪判決仍然存在。《促轉條例》通過後,承認國家「司法」不法,公告撤銷不法判決,也推動權利回復。這次修法將會更完備國家不法範圍,並完善權利回復事宜,包括沒收之財產的處理,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對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進行權利回復的賠償,涉及生命、人身自由,賠償金額提高。沒收財產部分,將原物返還、金錢賠償;名譽受損則回覆名譽證書。
首次明定整體進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若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若非以上情形,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係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
同時,提高賠償金額,死亡者從舊制6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限制人身自由則採基數制,從1基數10萬元提高到12至17萬,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到1139萬;若在關押期間死亡,則增給50萬元。
若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事件受難者家屬過去已請領600萬「受害補償金」,若符合此次規範的條件,也可請求補償差額。據統計,總金額約200多億元,將先以國家預算編列。不過,此案仍須經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待施行。
另,為辦理許多家屬申請賠償金等需要,這次修法並明定規劃由行政院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此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