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5日電)花蓮縣玉里鎮清潔隊呂姓駕駛駕車迴轉時不當加速,導致站在後方踏板上的清潔隊員跌落受重傷。二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呂男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呂姓駕駛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晚間,駕駛垃圾車搭載黃姓隊員收取垃圾,途經玉里鎮台九線294公里處迴轉時,黃男跌落地面,受有大腦創傷性出血而無表達能力的重傷害。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認為,依行車紀錄器影像無從判斷迴轉時的車速,而且當時黃姓隊員剛向民眾收完垃圾,緊接著垃圾車迴轉,車速應該不會過快,因而採信呂姓駕駛車速很慢的說詞,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函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依行車紀錄器畫面,相對應地面交通標線、槽化線等道路位置變化情形計算車速。
二審判決指出,鑑定意見顯示垃圾車在迴轉末段時速達29.5公里,已接近案發當下依轉彎半徑等數值計算的轉彎容許最高速率(車輛轉彎時不會發生側滑或翻滾的最高時速)30公里。
二審認定,呂姓駕駛疏於注意,迴轉時未減速慢行,反而在越過中心分向限制線槽化區後加速行駛,導致後方的黃姓隊員因迴轉的離心力及向前的加速度而失去重心,掉落路面。
二審指出,鑑定意見認為黃姓隊員未緊握拉環且緊靠右側安全護欄為肇事次因,但仍無法免除呂男的過失責任,審酌黃男受有無表達能力的重傷害,並考量呂男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呂男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