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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前裸拍照「尺度像寫真書」不起訴 高雄地檢另案簽分偵辦公然猥褻罪

    2021-11-25 17:48 / 作者 林昕慧

    (中央社25日電)林姓員警和崔姓女子前往高雄哈爾濱派出所旁拍裸照,結果散布猥褻物品和侮辱公署罪不起訴。雄檢今天表示,戶外裸拍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漏未偵查,將另行簽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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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姓員警和崔姓女子前往高雄哈爾濱派出所旁拍裸照不起訴。(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




    高雄地檢署今天中午發布聲明表示,承辦檢察官針對張貼裸照部分,認定照片內容非屬猥褻物品而予以不起訴處分,這部分可受討論。但在認事用法上,確實對於戶外裸拍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漏未偵查,這部分會另行簽分偵辦。



    高雄地檢署指出,一個案件的決定,通常會成為一個法的標準,要讓民眾有所遵循,並經得起外界檢驗,不該流於檢察官個人的恣意,應作出符合一般人經驗邏輯的判斷。



    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34歲林男和28歲崔女今年6月27日凌晨2時多前往高雄三民第1警分局哈爾濱派出所,隨後由林男掌鏡,讓崔女站在派出所前拍攝裸照,崔女返回摩鐵後,更將照片張貼在自己的推特(Twitter)。警方接獲民眾通知,依侮辱公署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將全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不過,承辦檢察官認為兩人是走到派出所側面而非正面拍照,是否有讓派出所感受難堪應存疑;若單純因為女生拍裸照就覺得公署被侮辱,那問題可能出在一般人對女性裸體加上不必要主觀看法,這對追求性別平等的大眾來說並非好事。



    至於散布猥褻物品罪,承辦檢察官則認為,崔女上傳照片是「全裸三點不露」,與各大書店買得到的女明星出版寫真書呈現狀態一致。如果大眾不認為女明星寫真書照片猥褻,那崔女照片也不應認為是猥褻物品。因此依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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