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最爭議的新聞,應該就是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前一晚在家喝高粱,隔天早上駕車肇事,車禍當下的酒測值達到0.23,警方當下亦對丁允恭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丁允恭均通過測試,函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認為丁允恭認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因而不起訴。
這個新聞在網路上炸鍋,網友紛紛表示不能接受,明明就有酒駕為什麼不處罰?是不是司法不公?也有議員、律師出來說不該給丁允恭特權,應該一視同仁云云。
但老實說我根本看不懂這些人到底在氣什麼?就我看來,丁允恭不起訴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酒駕,在刑法的定義裡面叫做不能安全駕駛,是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簡單來說,要達到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必須要符合185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要件,也就是說必須要達到吹氣酒精濃度達到0.25毫克或是血液酒精濃度達到0.05毫克,如果酒測值未達標也不一定就沒事,還必須沒有第二款的其他不能安全駕駛事項,這通常就會由警方施以相關生理實測,譬如是否腳步搖晃不能走直線,語無倫次大聲咆哮,是否能單腳站立30秒(我覺得這標準有點問題啊,因為我醒著的時候也沒辦法...),或是無法畫同心圓,如果沒辦法通過測試,還是會被認定是不能安全駕駛。
丁允恭酒測值0.23沒有達到法定0.25的標準,又通過生理實測,那不就代表並沒有達到法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起訴有什麼好激動的?
有議員提出今年二月的時候桃園有民眾酒測值0.24,也通過警方的平衡測試,但最後依然被判有罪,質疑司法特別包庇丁允恭。但我上判決搜尋網站用0.24、桃園、不能安全駕駛等關鍵字,查了半天,絕大部分酒測值低於0.24的狀況會有罪,都是因為警察測試的時候沒有通過生理實測。
唯一比較符合條件的是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61號判決,但根據判決的記載,該案件的當事人酒測值雖然只有0.24也通過平衡測試,但因為它進行酒測的時候跟他肇事的時間已經間隔將近一小時,所以以當時0.24的酒測值回推肇事當下的酒測值應該高達0.31,所以法院才會認定雖然通過平衡測試,仍然構成不能安全駕駛。並不能因為酒測值大於0又肇事,就直接認為有不能安全駕駛。
根據新聞記載,丁允恭應該是在車禍當下即接受警方酒測,酒測結果出來後警方又當場實施生理觀測,丁允恭也通過測試。也就是刑法第185條第3項兩個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丁允恭都不符合。既然丁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要件,那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嗎?
縱使真的有民眾肇事當下酒測值0.24又通過平衡測試卻被判有罪,這才是真的有問題的判決,而丁允恭不起訴則是完全合於法律規定。
而且丁允恭酒駕這件事情也不是完全沒有被處罰,道交條例第35規定酒測值0.15毫克就會被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丁允恭在酒測當下也被開了罰單,只是程度沒有到違反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所以這個不起訴處分一點問題也沒有。
如果大家覺得「酒駕零容忍」的意思是只要酒測值大於零就應該用刑法處罰,那就應該修法直接把法條修改成只要酒測值超過零就不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而不是去批評一個根本就沒有問題的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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