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核定公教人員保險費率。圖為銓敘部長施能傑。銓敘部提供
考試院今天(6/6)召開第13屆第189次會議,通過銓敘部陳報之公教人員保險費率案,「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及「不適用年金者」自明(114)年1月1日起分別調降為「8.89%」及「7.22%」,並將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
銓敘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公教人員保險自8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後,其財務的籌措已經採行足額提存準備之自給自足制度,也配合設計嚴謹「財務預警」配套機制,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當精算結果出現「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遇有「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而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時,即須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費率,以為適時、適切因應。
銓敘部表示,依第9次精算結果顯示,應提撥的費率於「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為8.89%及「不適用年金者」為7.22%,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10.16%及7.83%為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至於其餘3種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尚未達正負5%。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啟動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依上開規劃之調整幅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