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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鑑定新法能幫到被告? 全律會點出「你不知道的事」

    2023-12-05 17:58 / 作者 侯柏青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翻攝全律會臉書粉專
    立法院12/1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機關鑑定人應到庭受交互詰問」、「使當事人得私選鑑定專家」等法定程序。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律會)表示,部分修法進步,但三讀通過版本也包含只允許被告委任「機關」鑑定,禁止委託個人專家,加上鑑定人也不一定要到上法庭接受檢辯詰問檢驗,等於剝奪被告詰問權,退步立法令人甚感遺憾。

    全律會表示,這次通過的《刑訴法》修法版本,對鑑定人資格、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鑑定、當事人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的自然人具名及使其到庭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都做了更細緻的規範,且明文賦予當事人可以在審判中聲請法院將鑑定物交付給受被告委任的機關,進行被告認為必要的鑑定,稍稍平復以往和檢察官武器不對等的狀態。

    不過,全律會抨擊,司法院這次提出修正草案時,為了顧及被告的武器平等並著眼於發現真實,原草案第198條之1第3項明訂,「被告得於審判中自行委任『專業人士』進行鑑定」, 但司法院的修法美意到了立法院竟「大打折扣」,三讀通過的版本只允許被告委任「機關」,不可以自行尋找具備專業能力、符合法定資格的個人專家鑑定,讓被告在法庭上仍然和檢察官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此外,全律會也表示,新法也明定法院和檢察官囑託的鑑定,「原則上應該讓鑑定人到庭由檢辯交互詰問」。不過,新法又大開後門,認為經過主管機關認證的機構或團體做出的鑑定報告,若具有特別可信性,鑑定人不一定要到庭就可以當作證據。全律會表示,這樣的修法完全架空檢辯交互詰問、檢驗鑑定報告的機會,違反人民受《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

    全律會說,《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也包括防禦權,被告詰問證人的權利也是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的權利,而這類剝奪被告詰問權的立法,實應淘汰於歷史洪流,詎料這項未曾出現在司法院修正草案版本的退步立法,竟然會在立法院修正通過之列,全律會甚表遺憾。

    全律會強調,這次的修正案固然有部分進步立法,但也有無視被告訴訟權益的退步及未完善之處,全律會將持續監督修法後的實施狀況,並持續推動必要的刑事鑑定制度規範修正,以維護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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