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召開「連身條款」釋憲記者會。侯柏青攝
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設計的「連身條款」,規定更二審後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分給同一股法官審理,另訂有「重大案件連身條款」。包括黃春棋在內的35名死囚,以分案規定造成「不公平審判」為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定合憲,35名死囚想藉此翻盤無望。
憲法法庭認為,兩個條款都未違反《憲法》法定法官原則及保障訴訟權的意旨,而最高法院有權制定自己的分案規則,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認定合憲。
不過,據了解,目前待執行的38名死囚仍有其他希望,他們另外以「死刑違憲」為由聲請釋憲,目前仍由憲法法庭審查中,尚未有結果。
1987年,司法院為解決案件來回更迭纏訟的狀況,下令最高法院試辦,如果案件更二審之後再上訴,一律由同一股法官辦理,不管上訴多少次都一樣,除非該股法官調職或退休,這項規定沿用至今,被稱為「連身條款」或「更二連身條款」。最高法院刑事庭更加碼規定,「無期徒刑」或「死刑」等重大案件也連身的「重大案件連身條款」。
包括富商撕票案的黃春棋、砍殺女友176刀的王鴻偉等人等35名死囚及其他當事人主張,這種分案規定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及平等原則,更抵觸審判獨立原則,因此提出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0月召開說明會後,後續也陸續有人提出釋憲,憲法法庭目前除受理35名死囚釋憲案,另有17案併案審理,共52案。
「連身條款」已實施30多年,憲法法庭去年10月舉辦說明會時,司法院刑事廳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代表,均認為法官不須迴避,也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強調不需要修改規定。有意見指出,上訴後讓同一個法官承審,可以消除濫行發回更審的問題,更提出如果修改規定,以後遇到案件屢被撤銷上訴,終審可能會因為過多法官必須迴避,導致無人審理的窘境。學者對此看法不一,有學者主張侵害人民訴訟權,但有學者認為「合憲」。
憲法法庭表示,目前38名死囚中,有35名死囚針對「連身條款」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認定權合憲。不過,38名死囚的釋憲聲請案仍未終結,因為38名死囚主張「死刑違憲」,目前仍由憲法法庭審理中。
針對聲請人對於分案規則的主張,憲法法庭今天幾乎全判合憲,僅有一項宣告違憲,但和死囚無關,聲請人為詐欺及家暴殺人案件。
憲法法庭指出,曾參與據以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的確定裁判者,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不能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法官迴避事由,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明訂上述法官迴避事由。在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及繫屬中案件,法院審理時應依照判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