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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戶籍投票行不行?「幽靈人口」不服被判刑聲請釋憲 結果出爐了

    2023-07-28 15:59 / 作者 呂志明 侯柏青
    「幽靈人口」釋憲案結果出爐,大法官認定相關規定和判決「合憲」。侯柏青攝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理事朱良俊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協會理事長趙剛等3人2018年遷戶籍投票支持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結果被認定為幽靈人口判刑3月確定。他們聲請釋憲,同樣聲請釋憲的還有胡靈智、蘇榮輝、李毅強、劉汝松等4案。總計有20位人民提出共5件聲請案,憲法法庭今天(7/28)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刑法》妨害投票罪相關規定合憲。

    《刑法》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全案的爭點為,該規定是否涉及人民選舉權、遷徙、居住自由及其他《憲法》權利?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此外,處罰的構成要件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立法目的及《憲法》正當性為何?

    法務部認為仍應以刑責規範,該條文的第1項、第2項(幽靈人口)規定都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務部認為,第2項規定是把第1項規定具體化,用意是處罰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不實遷移戶籍且投票的行為,這是用刑罰的預防功能,實現確保選舉結果正確的「重大公益目的」而干涉人民選舉權的「最小侵害手段」,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中央選委會則也意見相仿,認為第2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針對幽靈人口所設的處罰規定,是為了防止選舉舞弊,讓投票結果忠實反應民意,不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且該條文是從公益角度出發,不是限制個人支持特定候選人之自由,因此具有《憲法》正當性。

    不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意見不同,認為立法院2007年修正該規定第2項(幽靈人口),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侵害人民行使選舉權的自由、居住自由、個人政治傾向及家庭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不具有《憲法》正當性,且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同法146條第2項規定,也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同時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均尚無牴觸。而同法146條第3項關於第2項部分規定「未遂犯罰之」,也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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