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檢調查出,中油大林煉油廠前修護組工程師王福江、工務組工程師佘賜鴻,於經手泡沫軟管財物採購流程時,涉嫌包庇廠商圍標再分紅,兩人前後共收賄828萬元。一、二審法院均依貪汙罪重判王福江12年、佘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大林煉油廠儲存石油化學品的油槽,依使用情形5年需開槽檢查1次,油槽內裝有可撓性鋼泡沫軟管及可撓性鋼排水管,這種泡沫軟管全球僅4家廠商生產。中油在油槽開放檢修前後,會依《政府採購法》發包採購相關耗材或發包廠商施作更換油槽底板等工程。
不過,當年卻有投標廠商事先談妥合作銷售,打算壟斷中油採購案,廠商前後29次行賄王福江高達673萬元,另4度行賄佘賜鴻155萬元,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2名行賄廠商則獲緩起訴。
歷審法院審理時,江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但佘未認罪,一、二審法院審酌後判江12年、佘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認定一、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