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發生在2015年的八仙塵爆案釀15死、499傷,其中有98名被害人透過消基會向主辦單位玩色創意、瑞博國際以及被租用場地的八仙樂園提起首波團體訴訟,法院今天判決出爐,合議庭認定玩色和瑞博須負賠償責任,判賠4億588萬3316元,但八仙免賠,全案可上訴。
2015年6 月27日晚間,玩色負責人呂忠吉向八仙樂園租用場地,在抽乾的泳池內舉辦「粉彩」派對,沒想到接近尾聲時,工讀生誤將粉彩噴向舞台射燈不慎意外引燃燈泡,導致粉塵爆炸,進而造成15死、499輕重傷。
在刑事責任部分,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年徒刑定讞,已於2019年1月入監服刑至今。在民事責任部分,消基會共提出兩波團體訴訟協助被害人求償。
消基會的第一起團訟是在塵爆屆滿一週年時提出,當時參加的被害人(或家屬)為98人,提告對象為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負責人周宏瑋、時任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柏廷及總經理陳慧穎等人,求償金額則為26億546萬4888元。
消基會在塵爆屆滿2周年時提出第二波團訟,這次參加人數達337人,求償金額為72億9331萬1605元,但此案仍在法院審理中。此外,也有人以個人身分提出求償訴訟。
首起團訟的結果有其指標性意義,法院今天僅認定玩色、瑞博須負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向八仙樂園求償部分則全數駁回。
士院理由指出,依據火災鑑定,認為色粉屬可燃性粉塵,如果在空氣中保持懸浮狀態、達到一定濃度和混和,一旦遇到熱源就可能發生塵爆。但呂忠吉和玩色、瑞博工作人員身為主辦方,不但沒有隔離色粉和電腦燈,也未善盡責任告知現場人員,必須負起肇事賠償責任。
至於八仙樂園部分,士院認定,八仙樂園只是單純「出租場地」並非士院依據火災鑑定,認為色粉屬可燃性粉塵,如果在空氣中保持懸浮狀態、達到一定濃度和混和,一旦遇到熱源就可能發生塵爆。但呂忠吉和玩色、瑞博工作人員身為主辦方,不但沒有隔離色粉和電腦燈,也未善盡責任告知現場人員,必須負起肇事賠償責任。
至於八仙樂園部分,士院解釋,八仙樂園只是單純「出租場地」並不是「彩色派對」的共同主辦人,八仙樂園(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等人,並沒有義務確保活動安全及防止塵爆發生,因此不須負擔賠償責任。
士院審酌部分被害人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計算後判呂忠吉、玩色和瑞博須連帶賠3億1096萬2062元,另要求玩色和瑞博必須各自給付4746萬627元的懲罰性賠償,總賠償金額為4億588萬3316元。
消基會認無法接受將提上訴消基會表示,士林地院雖然判被告呂忠吉、玩色、瑞博等公司連帶賠償、賠償共4億餘元,卻駁回八仙樂園及其負責人部分,對於7年多來承受痛楚和折磨的被害人及家屬而言,萬萬無法接受。
消基會表示,為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最大權益,將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繼續為這4百多個家庭在這7年多所受錐心摧腐的痛楚與折磨,爭取最公平正義的對待。
14:27:發稿
19:00:更新(新增法院理由及消基會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