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庭長王筱寧表示,合議庭已駁回聲請。侯柏青攝
酒駕男李佳修去年底超速撞死單親爸,成為北部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但李男和律師團以認罪、媒體污染國民法官心證為由,卻向台北地院聲請不進入國民參審。承辦合議庭評議後認定李男聲請無理由,今天上午裁定駁回,創下《國民法官法》實施以來的首例,依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但李男有權再聲請。
李佳修及律師團提出兩大主張表明不適合國民參審,一是案子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將讓國民法官在審理程序前有所預斷、偏見,行使國民參與審判顯然不適當,很難期待國民法官可以公正執行職權;二是李佳修已經認罪,而且本案也沒有重大量刑爭議,沒必要讓國民法官來審。
北院今天由刑九庭長王筱寧舉行記者會,表示經承審合議庭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並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為本案沒有不行國民審判的理由,合議庭已裁定駁回。
針對首例裁定,合議庭花了幾千字撰寫理由。
合議庭裁定指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生命權喪失,屬於國民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媒體為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本應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不能只因為國民可能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報導,就直接推論國民法官可能用預斷、偏見、受有污染的心證進行審判。
合議庭表示,為確保選出可以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且無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之國民法官,法院已設置公平選任制度,選任過程中發現有事證認為國民法官無法公正,法院可以本於職權或依據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聲請裁定不選任,檢辯也可以不附理由不選任。
即使已選任國民法官,審判長也會依職權保障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若有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國民法官,也可以依規定解任。因此,無法憑在偵查階段或起訴時的媒體大幅報導,就剝奪國民參與審判的權利。
此外,合議庭指出,雖然李佳修認罪,但他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甚至駕車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等事項並沒有全數坦白。若光是用他有罪的陳述就不進入國民審判,在我國實務界是否適用「禁反言」還沒有共識的狀況下,很難避免他進入一般職業法官審理程序後立刻改為無罪答辯,屆時可能架空國民參審制度。
合議庭認為,本案起訴事實為酒駕過失致人於死,為一般國民可能經歷或聽聞的事情,犯罪應如何論罪科刑,法院判決是否符合國民法感情,判決結果是否無法理性預期或不透明等節,都是國民關心的事,並不是沒有量刑意義的案件。而且李佳修究竟能不能獲自首減輕其刑、違反義務之程度,能不能《刑法》59條減刑或宣告緩刑,檢辯有歧見,證明本案有量刑重大爭執,不是完全沒有行國民參審的必要。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和律師就預定調查證據的數量及預估時程為2至4日,合議庭審酌本案爭點,認為與一般國民生活裡會出現的開車、坐車、走在馬路等上等交通經驗習習相關,對於國民法官而言應不會造成重大負擔,也不會因訴訟拖延而影響被告權益。
合議庭認為,讓國民法官參審可以將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也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讓國民對於犯罪的發生與處理有更深刻的認識與理解,進而對公共議題有更深入的討論,因此具有公共利益。
合議庭依據上訴理由駁回李佳修聲請,依規定此聲請不得抗告,法界人士指出,如無特殊狀況,李佳修案進入國民法官幾成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