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認「連身條款」背離社會認知,司法院解釋了。廖瑞祥攝
前高雄市環保局長蕭裕正宴請清潔隊員,卻指示參加立委候選人造勢活動可申報加班費案,蕭裕正被依貪污罪判2年確定。監察委員今指出,最高法院第2、3次發回更審時有4法官重複,主張2023年憲法判決「更二連身條款」背離認知籲檢討。司法院回應說,該判決認定「更二連身」及「重大連身」條款合憲,且解釋這上訴三審一般性規定,符合法定法官原則。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指出,高市環保局於2007年12月2日參加選舉造勢大會,據以申請加班,高雄地檢署以虛報加班費為由起訴時任環保局長蕭裕正、視察、清潔隊長、分隊長及班長、隊員等12人。蕭裕正等4人歷經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更一審無罪、更二審無罪、更三審有罪後,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監委認為,此案於無罪、有罪判決間徘徊,最高法院第2、3次發回更審要求高院調查不利被告證據,卻出現4名法官重複,凸顯「更二連身條款」未遵守法定法官原則;監委也認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背離社會基本事實與庶民大眾認知,宜儘速檢討。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均認定最高法院的「更二連身」及「重大連身」條款統統「合憲」,判決理由更詳述,該條款是上訴第三審的「一般性規定」,並未針對特定案件,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且沒有違背終審法院應力求重要法律問題形成穩定、一致的法律見解,更有利於裁判品質及結果之正確,且可以提升裁判效率,維護被告速審權。
司法院強調,現行司法實務運作上,也沒有見到因為該條款而指稱「偏頗」或「司法行政不當干預分案」的情形。
法律小辭典:何謂「連身條款」?1987年,司法院為解決案件來回更迭纏訟的狀況,下令最高法院試辦,如果案件更二審之後再上訴,一律由同一股法官辦理,不管上訴多少次都一樣,除非該股法官調職或退休,這項規定沿用至今,被稱為「連身條款」或「更二連身條款」。最高法院刑事庭也規定,「無期徒刑」或「死刑」等重大案件也連身的「重大案件連身條款」。
包括黃春棋在內的35名死囚,曾以分案規定造成「不公平審判」為由,集體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於2023年8月1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認定兩項條款均合憲,未違反《憲法》法定法官原則及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最高法院也有權制定自己的分案規則,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