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記者會由書記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右)舉行。侯柏青攝。
男子林峰帆2022年間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屏東地院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收押,他委託律師提起準抗告,卻因疫情無法親自簽名遭合議庭程序駁回,林男在2年半前就委任律師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時至今日才成功。憲法法庭今廢棄裁定發回屏院,並公布違憲具體理由。不過,他雖打贏憲法訴訟並勇奪今年第一起判決,但早已失去自由機會,他因涉及多起槍砲案,去年確定入獄15年。
受限「疫情」他沒簽名,遭法院打臉全案回到起始點,林男因為涉及槍砲案遭屏東地檢署起訴,屏院受命法官於2022年12月29日開庭時,採用視訊方式訊問後,當庭諭知收押;不過當時受限疫情,他的辯護律師李永裕庭後火速提起「準抗告」,聲請法院撤銷羈押處分,但無法及時取得他的簽名。
屏院合議庭受理認為,抗告狀的具狀人欄只有載明「李永裕律師」並加蓋印文,沒有林男的簽名、蓋章或指印,認為聲請人並非林男,聲請與法律程式不合。
屏院也認為,「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雖然認為「抗告權人」的範圍準用「上訴權人」規定,但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押裁定,除非是和被告表明的意思相反,否則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被告利益抗告。不過,合議庭認為,該判決點出「聲請撤銷或變更」等聲明不服的權利規定,不是釋憲聲請的法規範,因此無從引用判決意旨,准許辯護人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因而駁回確定。
憲法法庭認為,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大限制,應審慎為之。羈押示意圖。翻攝Pexel。
聲請2年半,憲法法庭判他贏了林男於2023年7月間,以這份確定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裁定侵害他的《憲法》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成功,歷經2年5個月抗戰,憲法法庭今天終於宣告裁定違憲,廢棄發回屏院更裁。
憲法判決指出,根據司法院第384號、第582號、第636號、第654號、第762號及第789號解釋,刑事被告應該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權受到法院公平審判,在訴訟上尤其應該保障享有充分的防禦權。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揭示,根據《憲法》保障的刑事正當法律程序及充分防禦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享有由辯護人及時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判決指出,《憲法》人身自由保障是重要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充分保障,羈押是在裁判確定前拘束刑事被告的身體自由,並收押在一定處所的強制處分,這是為了確保偵審順利而實現國家刑罰。
不過,羈押處分限制人身自由,導致被告和外界直接隔離,對身心造成嚴重打擊,是干預人身自由的最大強制處分,必須更為慎重。而被告遭羈押後,將很難對外蒐集有利法律資訊撰寫抗告書救濟,自我辯護能力幾乎喪失,尤其羈押裁定的法定抗告期稍縱即逝,唯有倚賴專業律師提供協助,才能有效行使防禦權。憲法法庭認為林男聲請合理,但他雖然打贏官司卻已無實益。資料照。廖瑞祥攝
羈押救濟應擴及「準抗告」至於辯護人能不能在「不違反被告明示」的意思底下,依據被告利益自行提起「準抗告」?
判決解釋,在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照《刑訴法》第346條規定,辯護人可以為被告利益上訴,但不能和被告表示的意思相反,同法第419條也規定,抗告准用上訴規定。因此,辯護人在不違反被告明示的意思下,本來就有權為了被告利益對裁定提出抗告,根據「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顯示,上述做法符合《憲法》第8條和第16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的意旨。
判決進一步解釋,《刑訴法》的羈押抗告分為兩種,分別是法院(合議庭)所為的「抗告」,以及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的「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俗稱準抗告),但從羈押被告的角度來看,兩者不分軒輊,都必須依賴辯護人做及時有效的協助和辯護。
但判決質疑,法院(合議庭)所做的羈押裁定,辯護人可以逕自為被告的利益提起抗告,反之由受命法官獨任的「準抗告」,辯護人卻不能聲請撤銷或變更,實在非常沒有道理。
判決指出,「準抗告」的效力、處理期間限制及審查結果,都準用「抗告」規定,在訴訟救濟功能上沒有實質差異。辯護人既然有權就法院羈押裁定(在不違反被告意思下)提抗告,在擴及在同樣情形下,有權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單獨做出的羈押「處分」提起撤銷或變更,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至於林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判決認為,如果認為人民的聲請有理由,應該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屏東地院終局裁定的法律見解和本判決意旨不符,自屬牴觸《憲法》及實質影響個案裁定,由於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憲法法庭因而廢棄裁定發回屏院,命屏院依這次的憲法判決意旨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