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吳亞芝涉洩資料給律師男友,驚險保住檢察官職,僅罰俸10月。資料照。吳政龍攝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吳亞芝,被控7度洩漏起訴書、不起訴書或律師意見書給捲入詐團洩密案的律師男友朱一品,遭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監察院和法務部主張「免職」,但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她僅是思慮不夠謹慎,審酌其傳送資料多為節錄無法勾稽全貌,且起訴書嗣後也會公開,實質妨害輕微,尚未達到「不適任檢察官」的程度,惟仍有懲戒必要,今天判罰俸10月。可上訴。
被查出7度洩漏書類吳亞芝的律師男友朱一品捲入「通靈律師」鄭鴻威涉及的詐團案件遭起訴,LINE帳號「芝豬精」的吳亞芝則被查出兩大違失行為。
第一,她在2022年7月及10月、2023年11月,上檢察官查詢書類系統取得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後,節錄部分內容後用line傳送給男友;她也在2023年12月,因朱一品拜託,她就把朱男擔任辯護人的完整起訴書傳送給對方,而且均未遮蔽當事人個資,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及《個資法》對個人資料利用限制規定。
第二,吳亞芝在2022年8月,因為朱一品拜託,兩度將辦案製作的被害人表格、起訴書及當事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照片傳給對方參考;2023年10月,她為了抒發情緒,將偵查案件的刑事準備狀傳送給朱一品,且未遮掩姓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個資法》職務義務。
捲入詐團案的律師朱一品,目前仍在台北地院打官司。資料照。呂志明攝
上班幫盯「派案」?合議庭:有誤會監察院則加碼認定,吳亞芝在上班時間盯梢監看鄭鴻威的派案群組「琦勝和他的快樂」,還告訴男友「好吧,我只是覺得這個是打進去這個『詐騙圈子』的好機會」,積極建議朱一品和鄭鴻威洽談合作,而吳亞芝明知朱一品涉及犯罪且違反偵查不公開,身為檢察官卻沒有依法偵查,均涉及違失。
不過,職務法庭對此看法不同,認為吳亞芝雖然擔任檢察官,仍有正常社交往來等真實生活需求。而且,遭指控「派案」的群組,經調查應是吳亞芝之前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時,同期成員共同成立的群組,並不是鄭鴻威和朱一品或吳亞芝主導或專用的群組。
在群組裡,包含鄭鴻威在內的部分成員,都曾探詢其他律師要不要接案,後續接案事宜也都私下聯繫,鄭鴻威的使用模式和其他人並無不同。該群組雖然被指為「派案群組」,但話題並不是以「接案」為主。律師鄭鴻威幫詐團打官司,牽連同學朱一品洩密。資料照。翻攝自鄭鴻威法律事務所。
律師有祕密溝通自由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認定吳亞芝「知情不辦」,但參照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朱一品和鄭鴻威從事律師工作,如何與當事人洽商擇定、更換律師或共同辯護,均屬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辯護策略暨如何銜接,而有秘密自由溝通的空間,不是吳亞芝能參與了解的。而且,朱一品都是自己和鄭鴻威聯繫接案事宜,沒有事證顯示,他必須詳細告知吳亞芝。
職務法庭指出,加上朱一品曾表示,他只是陪同偵訊、收取1小時報酬,及不將偵查卷交給鄭鴻威等,沒有事證可以認定,吳亞芝能詳盡得知鄭鴻威、朱一品等人,除了從事律師辯護工作以外,還涉及詐欺集團犯罪。吳亞芝雖然曾向朱一品表示「有打進去詐騙圈子的機會」,但職務法庭比對前、後對話,發現吳亞芝主要是在對朱一品的事業決定表達關心及支持,而且對話當時,朱一品還沒有跟鄭鴻威密集接洽,不能只擷取兩人私下簡略對話的片段文義,而不探求上下文真意,就認定吳亞芝有違失。
檢察官吳亞芝檢察官(左)到職務法庭開庭時,哽咽認錯。資料照。李政龍攝
輕率提供資料涉疏失但職務法庭認定,吳亞芝仍有懲戒必要,因為她確實為了向男友抒發情緒、表達見聞及評價,或因為朱一品拜託她提供資料,在沒有遮掩個資的狀況下,輕率提供和偵辦公務無關的資料給朱一品,部分行為嚴重違背檢察官應公正執行職務、不得任意揭露偵查案件相關資料的行為標準。但是,要不要進行刑事究責或行政裁罰,和本案的懲戒是兩碼子事,不在這次的審理範圍。
職務法庭指出,吳亞芝應該只是思慮不周,考量她不夠謹慎的次數和程度,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來看,已經嚴重貶損檢察官聲譽,另違反檢察官應該謹言慎行、禁止洩漏職務上不得公開資料及不得行為不檢、不得為與檢察官公正形象不符活動等倫理規範要求。職務法庭認定,她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有必要予以懲戒,讓她能心生警惕。
桃園地檢署在職務法庭幫吳亞芝緩頰,保住其檢察官職務。翻攝桃園地檢署臉書
「思慮不周」罰俸即可至於為什麼要罰俸10月?職務法庭指出,吳亞芝發生違失時只擔任候補檢察官2年多,參酌她2020年到2023年度的職務評定都是「良好」等執行職務表現,認為吳亞芝對於檢察官職務,還有「努力學習精進」的意願。而且,本案是因為吳亞芝對於相關行為分際,因為「思慮不周」出現違失,考量她傳送給朱一品的資料大部分都是「部分節錄」,比較難以勾稽案件全貌,審酌她傳送資料的狀況,認為她應該無意對外揭露個案情節或個人資料,後來也沒有外流的具體事證。況且,「起訴書」本就屬於之後會公開的性質,造成的實質妨害尚屬「輕微」。
職務法庭整體評價後,衡量吳亞芝應該未達法務部、監察院所指「不適任」檢察官之程度,考量她輕忽應該遵守義務的程度,以及對檢察官整體公正形象的不正影響,認為罰款現職月俸10個月,是允當的懲戒結果。對此,法務部、監察院和吳亞芝都可以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審判長為吳光釗(懲戒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麗真(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陪席法官林孟皇(高等法院法官),另有2名參審員,分別是陳竹上(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及林三欽(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