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殺害女友並辱屍的前憲兵許俊傑(左),被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侯柏青攝。
19歲憲兵許俊傑和同袍劉女交往,卻因控制慾太強「被分手」,他懷疑劉女另結新歡,去(2024)年5月到劉女家談判不成,竟掐死對方後兩度侵犯遺體。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一審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許男自認符合「自首」且罹患身心症,上訴高院求輕判失敗,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調查指出,許俊傑與死者劉女是高中同校同學,畢業後兩人各自簽下志願役投身軍旅,又剛好分發到憲兵指揮部服役,朝夕相處萌生好感後交往,不過,劉女後來發現許男「控制慾」太強,兩人屢屢發生爭吵,最終以分手收場。
不過,許男懷疑劉女另結新歡,去年5月跑到劉女家裡談判,挽回不成竟情緒失控,雙手掐死劉女,他等劉女斷氣後,竟還痛毆其頭部5次,甚至兩度侵犯遺體,甚至冒劉女名義傳訊給同袍聊天,試圖拖延死訊。
同住的劉女胞姐隔天發現劉女不見人影,在客廳呼喊卻沒人應,僅收到妹妹的訊息「再等等」,劉姐察覺有異敲門,最終收到「妹妹死了」的簡訊,衝入房門才發現劉女早已氣絕,許男則試圖自殘未遂。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庭開庭時,許男坦承犯行,他洋洋灑灑寫了20多頁的信給檢察官,請檢察官一一駁斥律師為他做的「從輕量刑」辯解;劉女父親希望判許男死刑,劉女母親、劉姐及劉弟則求無期徒刑。一審國民法庭審酌後,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許男上訴後態度大變,聲稱案發當時有委託劉女姐姐代他「自首」,請求減刑。他也主張,從「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查詢,自2002年至2015年間,因感情糾紛引起殺人罪案例,平均刑度是13年9月,一審判刑過重;他另認為,一審量刑未經量刑鑑定,也未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他罹患身心症,無法承受分手刺激,量刑不當。
高院認定,許男案發後雖然有打開房門讓劉姐進入,並向劉姐表示「報警吧,她已經死了,她沒有救了」,但劉姐當下急於搶救劉女,未真正幫忙報警,劉姐撥打119只是為了叫救護車,未請救護人員轉送報案資料。而劉姐向警方表示本案是「情殺」,則是陳述目睹現場的狀況,許男不符合「委託他人代理自首」的要件。
針對量刑鑑定部分,高院考量,許男在一審審酌後才駁回量刑鑑定聲請,並無違誤,一審也詳細斟酌《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因子,未逾越法律規定的裁量權範圍,量刑並無不當。
至於許男主張有身心症,導致他認為遭劉女情感背叛而犯案,但高院依精神鑑定報告,沒有顯著證據可以佐證,他在犯案時有行為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此外,司法院建置的量刑系統只是供參考使用,個案情節不同無法比較。
高院據此駁回許俊傑上訴,他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