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小額貪污案議題,已提出修法,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執勤回收、殘值32多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遭依貪污罪起訴,今(12/2)被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此案引起社會關注,許多人對黃男深表同情,法務部表示,對於小額貪污案議題,已提出修法,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去年7月,黃男在值勤時發現一個舊電鍋,測試還能用,想起附近一名拾荒婦曾說「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燒焦」,隔天便把舊電鍋送給對方。沒想到,事件傳回清潔隊,他被認為涉及貪污,儘管自首、繳回舊電鍋,仍被送辦、起訴。
當時,許多民眾對黃男感到同情,認為「他只是將廢物移轉給有需要的人,也沒有收取費用,這根本就不算貪污」、「不要害好心人,惡人要關」、「有病的政府,官員貪污的一大堆不去抓」。
但也有人認為,「這社會充滿理盲濫情,所以以後只要情節輕微、都不用處罰」、「發揮愛心的方法應該是拿自家多的用不到的電鍋或掏錢買送對方才對,用公務的方式偷轉送政府的回收物給對方,真的不行」。
檢方指出,黃男行為仍屬犯法,考量到損害輕微,希望法院予以「減刑」但避免宣告「免刑」,以免鼓勵類似「廖添丁義賊」似的錯誤觀念,法院最後判處緩刑。
對於判決,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行使職權。
法務部也指出,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的議題,已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提出修正草案,未來小額貪污案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所受有期徒刑的減刑得減至2/3,法院也可視具體個案情節免除其刑。
法務部表示,修正草案去年5月31日已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