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發生一起律師險毆法官的衝突案。資料照。廖瑞祥攝
桃園地院勞動庭法官謝志偉日前審理一起民事案件時,在詢問其他代理人意見時,原告委任律師郭峻誠多次插嘴並嗆聲,謝法官認為他妨害法庭秩序,遂「禁止代理」命其離庭,但郭卻拒絕還撂話「告訴司法院長」,更咆哮作勢衝向法檯打法官,法警攔阻後,他大吼「禁止代理的裁定下給我」,最終悻然離庭。桃院罕見裁定禁止郭的該次代理,並請當事人注意他其後的開庭態度。
桃院的裁定書上網後,引起法界人士諸多討論,裁定書也還原當天法庭裡的劍拔弩張。
據裁定書指出,律師郭峻誠在今(2025)年11/18下午3點多,在桃院第4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謝法官為了詳查案情確保兩造權益,因此詢問郭峻誠,關於訴之聲明是否有需要修正之處,郭峻誠無法當庭確認,謝法官再問他,原告是否有跟被告簽署其他契約?郭峻誠表示要等確認後再陳報。
不料,郭峻誠後續想補充法官還沒問到的薪資內容時,遭謝法官制止,他仍繼續要求被告要針對薪資部分抗辯,謝法官詳細記載郭峻誠的陳述主張後,再一次詢問他「薪資如何約定?」郭峻誠當庭說「我們在書狀有寫啊」還告知出處。
謝法官為了確保郭峻誠的真意,請書記官把出處記在筆錄裡,但他仍繼續口頭補充說明,謝法官請他先等法院向被告釐清,他卻無視訴訟指揮,直接代替被告抗辯,還一副要代行法院職權的姿態,要求謝法官質問被告「就卷證資料回答相關問題」。
謝法官出言警告郭峻誠,該行為有妨害法庭秩序的情形,而且「訴之聲明無法當庭確認,有失法律專業」,他卻當庭回嗆誣指,謝法官沒有讓他充分陳述,且沒有將他的主張內容記明筆錄。謝法官認為,郭峻誠無視《民事訴訟法》中,言詞辯論筆錄只要求記載「辯論進行要領」的規定,因而諭知他「禁止代理訴訟」,當場要求他離庭。
沒想到,郭峻誠不但拒絕退出,還在沒有依規定聲請下,逕自要求謝法官當場確認及提供法庭錄音錄影,顯然破壞言詞辯論程序進行的秩序。
這時,法警發現有異狀,入庭請求郭峻誠離庭,他逕自滯留在法庭裡自言自語,「我回去就調錄音錄影光碟」,甚至還揚言告訴司法院院長、政風處等單位。
法庭示意圖,非本案法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謝法官見狀再次命令他退庭,郭峻誠又開始尋釁,強調有錄音錄影;謝法官嚴詞請他退庭,他卻繼續誣指法官沒讓他完全陳述,以及沒有記明筆錄,再次無視《民訴法》僅「記載要旨」的規定,反過來要求法官應「逐字逐句」記載他的陳述,不斷回嗆相關的訴訟指揮一事。
法警對他好言相勸,希望其能離庭,但郭峻誠仍當庭咆哮,甚至還作勢衝向法檯企圖打法官,經法警攔阻後,他又再度咆哮「禁止代理的裁定下給我」,最後才悻悻然離去。
裁定書認為,觀察郭峻誠律師的上述開庭態度、行為及表現,姑且不論他是不是有失律師專業,但他的所作所為,顯然已經藐視法官維持秩序的權利,而且嚴重妨害法庭秩序,就該次言詞辯論期日,裁定禁止他代理訴訟。
裁定書也點出,原告如果還是要委任郭峻誠為本件訴訟代理人,希望原告能請他注意法院後續相關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開庭態度,以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確保兩造權益。
裁定書另寫到,如果郭峻誠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仍有類似不當行為,法院將逐次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審酌是否禁止該次代理;另外,如果有違反《律師法》相關規定,法院也將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律師懲戒程序。
本裁定由法官謝志偉於11/19做成,如果不服裁定內容,依規定須在送達後10天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1500元抗告費。
法律小知識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8條、89條、第91條第1項、第2項及第92條規定,審判長在法庭的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權,若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而且這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此外,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