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皮屋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新竹縣一名彭姓父親生前將祖產以抽籤方式分給4名兒子,大哥抽中約2342.50平方公尺建地及老宅,么弟在父親同意下,於該土地蓋鐵皮屋居住。直到父母親過世後,大哥因需要用錢,要求弟弟拆屋還地,雙方對簿公堂。新竹地院判決認定大哥有權終止借用,么弟須拆屋還地,並支付占用補償金。
哥顧及母親未提要求判決書指出,彭家4兄弟於1992年抽籤分產,大哥抽中老宅及土地,為規避土地增值稅,決定繼承再辦過戶。么弟1998年獲得父親同意,在該土地自費搭建占地159.80平方公尺的鐵皮屋居住,並沿用老宅門牌。
2005年彭父離世,大哥正式繼承土地,顧及母親不願見到兄弟鬩牆,因此繼續讓弟弟住在鐵皮屋。直到母親2020年離世,大哥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纏身,無法工作,僅土地較有價值,有意出售換取養老金供晚年使用,才要求弟弟拆屋還地。
分產時鐵皮屋還沒蓋么弟稱,父親曾說離世後也希望兄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所以當年抽籤分產時,兄弟都同意維持房地使用狀態,不論誰抽到老宅及土地都不得拆除其他兄弟的建物,已有無償使用該土地的默示約定,且哥哥多年來都沒有要求拆屋還地,也可證明此事。
不過,法官查證發現,么弟雖辯稱父親在1999年、2000年左右抽籤分產,但對照哥哥以及其他兄弟姊妹在另外一件分割遺產案的說法,實際抽籤時間應為1992年,當時鐵皮屋都還沒蓋,不可能有兄弟及父親同意維持使用鐵皮屋的情況。
還地外也要付補償金法官並認定,彭父生前同意么弟借地搭屋屬於「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大哥繼承土地後依法承接契約地位,有權終止借用,大哥年逾65歲,想賣地換取養老金,屬於不可預知的情事,終止借用合法有效。
法官最後判決,么弟須拆屋還地,並自去年11月起每月支付2267元占用補償金,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