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強化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2025-10-30 13:45 / 作者 呂志明
    法務部。呂志明攝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度相關判決,行政院於今(30)日院會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展現政府嚴懲重大犯罪、強化社會安全以及落實人權保障的決心。相關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及立法院審議,期望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回應社會期待。

    修法背景與目的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對於《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的規定,違反了比例原則與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宣告違憲。

    另外,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有關《刑法》部分死刑條文: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某些情況下的殺人行為,其犯罪情節並未達「最嚴重」的程度)仍可能被判處死刑,與憲法保障的生命權相違,因此宣告部分違憲。

    因此,法務部在這次修法旨在配合憲法判決意旨,檢討現行法律規定,確保符合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義,同時加強對重大暴力犯罪的處罰力度。在參考國際立法例,廣納審檢辯學界及相關機關意見,擬具修正草案。行政院為求慎重,多次召開審查會議,凝聚跨部會共識後,於今日正式通過草案。

    修正草案重點

    1.行為責任能力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第8號判決,修正刑法第63條之1,明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2.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
    修正刑法第77條第3項及第78條之1,針對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重大案件,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者,不適用假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者,撤銷假釋後不得再次申請假釋。

    3.羈押日數納入假釋條件計算
    修正刑法第77條第4項,將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

    4.調整假釋撤銷後的執行規定
    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第2號判決,修正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及第79條之1,調整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執行方式,避免執行期間不符比例原則並確保公平性。

    5.明確新舊法適用規範
    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至第7條之4,以確保新舊法律適用的清晰性。

    6.死刑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刑期
    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亦不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

    法務部指出,修法不僅回應憲法判決要求,更展現政府對於打擊暴力犯罪、守護社會安全的高度重視。未來,法務部將全力配合立法院審議作業,期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同時,也將持續監測相關法律的實施成效,確保政策目標得以落實。
    呂志明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