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毒品。資料照。調查局提供
曾擔任國中理化老師的男子梁大晏,將化工專業知識傳授給桃園角頭麥姓男子、劉姓男子,然後在桃園楊梅民宅設立隱密製毒工廠,檢警蒐證2年後抄獲逾200公斤的三級毒品「喵喵」及半成品。梁男應訊時否認製毒,辯稱是基於「成就感」才解答兩人問題,但一審不採信,重判梁男7年9月,麥男、劉男因認罪獲判5年3月、3年11月。梁大晏不服上訴二審,今遭駁回。全案可上訴。
檢警指出,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於2020年7月間查獲一間製毒工廠,循線掌握43歲的梁大晏涉嫌指導製毒,而在他的「技術指導下」,桃園黑幫麥男、劉男順利在桃園楊梅民宅展開量產毒品。
檢警查出,3人的分工模式為,麥男負責出資、製毒,劉男負責簽約承租製毒工廠;梁大晏則負責「技術指導」、「教學」、「取得第四級毒品」原料及相關設備;劉男另負責搬運、組裝設備,並安裝製毒工廠水電及定時器等。
檢警蒐證2年後直搗這座製毒工廠,起出「喵喵」成品及半成品216公斤、一粒眠的原料「硝西泮」3公斤,市值上看1億元,3人遭檢方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開庭時,麥男、劉男坦承不諱,梁大晏則矢口否認協助製毒,強調只是基於「成就感」才幫忙解答,這些解答上網也可以查到。一審輕判麥男、劉男5年3月、3年11月,而不認罪的梁大晏反被重判7年9月。
梁大晏不滿判決認定及刑度,自認只是「幫助犯」而上訴二審,但今天出爐的二審判決狠狠打臉他的認定。
高院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依據證據資料,梁大晏犯行明確,他幫忙買毒品原料、提供製毒資訊,於本案犯罪結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地位,應為共同正犯,故他辯稱只是「幫助犯」,不可採信。合議庭認為,他製造的毒品經鑑識後,發現是含有2種不同成分的第三級毒品,他和同案被告麥男、劉男之間,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全為共同正犯。
合議庭也認為,梁大晏並未承認全部犯罪事實,無法依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刑,也不適用於「情堪憫恕」的《刑法》減刑條款。
一審認定,梁男製毒事證明確,批他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的禁令,竟用自身租屋處當據點製毒,助長毒品氾濫,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應嚴加責難。一審也考量,梁男是受到麥男邀約才加入,非主要製毒者,涉案情節比麥男輕,且無法證明本案毒品已流入社會。一審另兼衡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學經歷、家庭等情狀後,量處7年9月的刑度。
高院合議庭認定,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沒有違誤,也沒有不當量刑,今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鄭水銓、陪席法官沈君玲及陪席法官孫沅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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