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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狂刺獄友23刀斃命判12年半 上訴辯檢方證據「太刺激」 又被法院打臉

    2025-08-20 12:43 / 作者 白廷奕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外觀。資料照。侯柏青攝
    男子陳世峯因施用毒品在監執行,認識獄友沈姓男子,2人出獄後,陳男持續提供沈男海洛因吸食,未料,沈男因嫌海洛因太少,趁陳男滑手機時,持藍波刀朝陳男胸口刺1刀,陳男當場暴怒,拔出胸口的藍波刀追打沈男,狂刺23刀,沈男當場大出血死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處陳男12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陳男上訴,高等法院今(8/20)日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陳男與沈男原為獄友,2人出獄後,陳男仍持續與沈男聯絡來往,提供沈男海洛因吸食。2023年10月,沈男進入陳男租屋處索取海洛因,但吸完覺得還不夠,又繼續跟陳男索要,遭陳男多次拒絕。沈男心生不滿,趁陳男在床上側躺滑手機時,持藍波刀朝陳男右胸刺1刀,陳男當場血流如注,暴怒拔刀狂砍沈男。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一審判陳男12年6月有期徒刑。

    陳男上訴主張,當時沈男有可能奪刀,或是轉身拿取牆上刀具,因此他仍有被沈男攻擊的潛在危險,他當下是正當防衛,況且他也沒有殺人犯意,因為他有向鄭姓友人求救,原審卻漏未審酌鄭姓友人的證詞。陳男還辯稱,檢察官在一審大量提出不必要的刺激性證據給國民法官看,證據調查程序有瑕疵。

    不過高院認為,如果沈男真有攻擊陳男的意思,大可刺陳男1刀後,隨即拔出再連續攻擊,或是利用陳男已經受傷,先行取下牆上的刀具,但沈男都沒有,可見沈男對陳男的攻擊行為已經結束,陳男後續反擊,並非正當防衛。

    高院指出,沈男所受刀傷不僅遍佈身體要害部位,而且多處是直接砍或割 掉整個肉塊、或刺穿傷及器官、骨頭等,原審綜合被告當下的情緒反應、衝突動機,認定陳男有殺人故意,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高院也指出,陳男雖然有向鄭姓友人打電話求救,但其內容只顧及自己受傷需要送醫,不在乎已經收傷倒地的沈男,可見沒有儘速救護沈男的意思,原審以鄭姓友人隨後經過警方確認,並無報警需求,以及在法院審理中證稱陳男為「只要我叫救護車」、「沒叫我報警」等,認定陳男不符自首要件,也沒有違誤。

    至於針對檢察官提出現場血跡四濺的照片,高院認為,一審已裁定有調查必要,並說明理由,陳男並未指出裁定有何違法,因此不採納陳男辯辭。

    高院指出,一審已審酌陳男手段兇殘,行兇過程造成被害人極大痛苦,且陳男前案紀錄都是施用毒品案件,長年無法遵守社會規範,犯罪後雖否認有殺人犯意,但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若能在獄中接受戒癮治療,戒除毒癮並復歸社會,認定無須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

    高院認為,陳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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