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示意圖。本報繪製
年輕的劉姓男子,在酒吧狂歡時認識1名年輕有才氣的女作家,2人看對眼後相約談到女作家的租屋處進行深入交流,沒想到在過程中劉男不經意的拿出手機,假裝在看時間卻趁機偷拍被女作家當場抓包,最後被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劉男涉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依法訴。
去年11月間,劉男與一群死黨前往台北市信義區某知名酒吧狂歡,遇到1名年輕女子與她的閨蜜也在酒吧狂歡,2人看對眼後互有好感,雙方互留連絡方式準備離開時,劉男主動邀約女子要不要到他家續攤,女子答應但要劉男到她的住處。
等到2人進到女子的住處後就迫不急待的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劉男拿出手機操作一番,正在享受歡愉的女子發現後直覺認為劉男在偷拍,質問劉男為何要偷拍,劉男雖然否認還辯稱是在看時間,但女子立即檢視劉男手機,發現確實有她的性影像,當下要他刪除,並結束2人的關係。
等到劉男離開後,女子立即前往警局報案,指控劉男在與她發生性關係時,在未經她的同意下,拿起手機偷拍,控告劉男涉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警方獲報後將劉男傳喚到案並檢視其手機,雖然未發現告訴女子的性影像,但卻有劉男與其他多名女子發生性關係的照片,但劉男在拍攝這些照片,應該都有徵求對方同意下拍攝。
對於女子的指控,劉男堅稱當天拿出手機口是看時間,並沒有偷拍,但檢察官從告訴人的指訴及客觀的事證綜合判斷,不採信劉男的辯解,事後劉男雖然有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女子開價100萬劉男無法接受,雙方和解破局,檢察官最後認為劉男涉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依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