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日前到士林地院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藝人NONO(陳宣裕)遭士林地檢署依7次性侵、猥褻等罪起訴,但一審只認定成立一罪,輕判2年6月,檢辯不服均提上訴,目前全案由高院審理中。另外有2名女子也對NONO提出告訴,全案經台北、士林2地檢署偵查均處分不起訴,2女不服提起再議,台高檢署發回士林續行偵查後,認為NONO涉犯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請法院審酌NONO利用藝人知名度或工作機會,藉以結織2名被害人,進而為逞私欲,先後為前述犯行,且對被害人身心造成莫大危害,犯罪後態度迴避,未見絲毫悔意等情狀,予以從重量刑。
藝人NONO在台灣##MeToo浪潮時,遭到10名女子指控涉嫌性騷擾甚至強制猥褻,台北地檢署就其中3名被害人有管轄權的部分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至於7名被害人的部分因管轄權的問題,移請士林地檢署審理,士林地檢署就7名被害人的部分,依7次性侵、猥褻等罪起訴,但一審只認定成立一罪,輕判2年6月,檢辯不服均提上訴。
其中,北檢做出不起訴的部分,有2名女子不服再議成功,台高檢署將全案發回北檢續行偵查,當時因為檢察官已將7名被害人部分移轉管轄由士林地檢署接手偵辦,台高檢署發回的2名被害人,希望能夠將案件移轉管轄統一由士林地檢署偵辦,北檢最後將2人也移轉由士林地檢署偵辦,就這位被害人的部分,士林地檢署調查後仍認為罪嫌不足,將NONO再次處分不起訴。2名女子仍不服這個結果,再次再議成功,台高檢署二度將案件發回由士林地檢署續行偵辦。
2名被害人其中編號A-5的被害人指控,2011年中下旬某日,她因為在NONO的臉書粉絲專頁上傳之節目影片按「讚」,不久NONO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連繫她,並邀約她外出見面。
2011年12月3日前某日下午14時許,NONO駕駛白色賓士自用小客車前往北市松山區延吉街搭載女子,當時女子坐在副駕駛座,NONO竟憑藉其181公分身高體型優勢,,強行以其身體壓在她的身上,伸出舌頭強吻,同時徒手揉搓A5胸部,、還一邊揉搓她胸部,一邊說「你的觸感真好」。
另1名代號A-3的女子指控,NONO於2010至2012年某日晚間前往她工作的北市中山區某時尚生活會館消費,並選擇她提供按摩服務,在過程中,NONO竟違反她的意願,突然起身站立,露出生殖器,憑藉其181公分的身高體型優勢,強行將她強壓制在美容椅上予以性侵得逞。
雖然對於2人的指控,NONO全盤否認,但檢察官依照被害人的指訴及相關事證,不採信NONO的辯解,認為NONO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及第同法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