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廖瑞祥攝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前理事長沈容華,指控柯文哲在競選台北市長期間,引用她的創作,涉犯《著作權法》,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利用的目的是在修正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加以保護流浪動物,並無任何商業行為,因此認為柯文哲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沈容華指控,「社區共養流浪犬貓制」及「社區共養TNR【即Trap誘捕、Neuter絕育、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TNVR【即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unation打疫苗、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計畫」,於1995年7月1日向原内政部智慧財產委員申請登記,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柯文哲卻在未經她同意下,在競選文宣及市政工作,剽竊她的創作,因此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語文著作是「社區共養制」,並未提出她所指控相關文字著作財產權的證明,且依告訴人具狀所指,「TNVR」僅係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unation打疫苗、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4個英文字開頭字母之缩寫詞(acronym),而4個英文字及「捕捉、絕育、回置」等中文字,均屬通用名詞,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不為著作權的標的,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檢察官認為,就算告訴人享有這些文字的著作財產權,但依告訴人具狀所指,柯文哲是在政見及市府新聞稿中提及「TNVR」,或是在2015年5月9日修正的「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0中有「捕捉、絕育、回置」等相關文字,其利用目的是保護流浪動物,並無任何商業目的,利用之結果反而是宣導告訴人的主張正確,對告訴人著作潛在市場不會生任何不利影響,應屬合理使用,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