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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認定「未縱放郭哲敏」!檢察官王涂芝輕判「罰俸3月」理由曝光

    2025-05-09 14:00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接受資深學姊、檢察官黃錦秋邀約到業者郭哲敏、涂誠文經營的招待所免費續攤,另在偵辦郭哲敏案時出現開拘票等違失,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重懲黃錦秋免職、轉任檢察事務官,但今天認定王涂芝接受邀宴沒有謹慎查證,而辦案違失則來自「急於掌握被告行蹤便宜行事」,沒有縱放郭哲敏的問題,考量王涂芝平時表現認真,案發後也主動吐實,因此輕判罰俸3月。

    監察院彈劾指出,王涂芝有3大違失行為,1、在2020年1月晚間接受檢察官黃錦秋邀約聚餐後,前往郭哲敏經營的招待所「88會館」接受無償招待。2、於2020年7月10日晚間與黃錦秋等檢警同仁聚餐結束後,前往黃金大亨涂誠文經營的招待所「睿森銀樓」接受無償招待。3、偵辦郭哲敏違反《銀行法》案,分別在2022年3月4日、6月23日對郭簽發拘票並限制出境出海,卻在郭哲敏四度出入境時,指示司法警察不拘提及境管,任其出入出境,有浮濫開立拘票、未督促警員填載不能執行拘提原因並繳回拘票等違失。

    懲戒法院合議庭認定,王涂芝身為偵查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有高敏感度,可以認知她接受招待的場所和其身分、職務不相容,卻疏於查證招待所性質及盡速離場,構成違失行為。此外,她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郭哲敏限制出境出海,卻通知移民署在境管的管制表上填載「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等內容,顯然執行職務不夠謹慎。

    此外,她在2022年3月4日及6月23日,明知郭哲敏的資金流程仍須耗費大量時間,偵查尚不完備,沒有逕行拘提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卻連續簽發執行期間累計近8個月的2張拘票,而且,在郭哲敏4度出入境時不拘提他,相關作法違反比例原則、未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也有在管制表上誤載境管期間的違失。

    合議庭認為,王涂芝在郭哲敏同年10月間3度入出境時,考量金流圖尚未製作完畢,恐無法說服法院羈押,又尚未取得搜索票及尚有多名被告待拘提等,她自行評估只要按照原定搜索計畫就能鞏固案情,才決定不拘提郭哲敏及不提前搜索。此部分尚屬合理的評估與取捨之內,應予以尊重,因此認定王涂芝沒有縱放或包庇郭哲敏的違失。

    此外,《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記載不能執行拘提的原因並簽名後提出,並沒有明文規定拘票應該繳回或何時繳回,而且該義務主體為執行拘提的司法警察(官),而不是下令拘提的檢察官或法官,因此,這部分也無法認定王涂芝有違失。

    合議庭認為,綜合觀察違失行為,雖分別涉及職務外社交活動,以及職務上強制處分權行使的違失,但均指向或呈現王涂芝有粗疏、不夠謹慎的人格特質,導致外界質疑檢察官執法公正性,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考量,王涂芝會到私人招待所赴宴,是因為信任的檢察官黃錦秋邀約她,現場的與會者均為檢警人員,導致她警覺性降低,疏於查證。至於她沒有謹慎使用拘票及妥適填載管制表,是因為她急於掌握郭哲敏行蹤而便宜行事,違失的動機、目的及方式雖然不算惡劣,但已減損公眾對司法的信賴,且影響程度大。

    合議庭指出,王涂芝平時考核情形良好,從主管對她的具體考評及辦案實績整體看來,她是認真、投入工作的檢察官,沒有不良素行。她接受行政調查時坦承前往88會館,並主動說明自己也有到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更自行簽請迴避郭哲敏刑案的承辦,過程中沒有隱瞞的狀況,也沒有因為黃錦秋的慫恿,而否認曾到過88會館,行為後的態度堪稱良好。

    合議庭審酌認定,她的違失情節還沒有達到不適任檢察官或公務員,而應該予汰除的程度,決定施以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應足以產生警惕效果。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為張祺祥、受命法官楊坤樵(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陪席法官何俏美(最高法院法官),而參審員包括陳竹上(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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