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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文聰可以回家過年了!遭判27年獲保外就醫 檢方二度抗告被駁回

    2025-01-27 22:09 / 作者 陳怡穎
    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白衣長褲男)。資料照。讀者提供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幸福人壽超過127億元,被判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定讞,他於2020年底入監,卻因「罹病」獲准保外就醫。不過,鄧文聰另涉兩起保險法案件遭訴,台北地院裁定交保400萬並祭出報到、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檢方抗告成功,北院原本諭知重保3億元,但他卻覓保無著,於是降保到600萬元。檢方又提抗告,北院24日已將卷證送交高院,最高法院今(1/27)認定原審無違誤,駁回抗告。

    最高法院指出,鄧文聰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特別背信罪,犯罪嫌疑重大,最輕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他因前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業已入監服刑,並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因罹患重病,獲法務部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准予其提出100萬元保證金,以及限制出境、出海,而保外就醫,復自114年1月6日起展延3個月。

    最高法院認為,上述堪認鄧文聰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101條之2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經最高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鄧文聰無羈押必要而裁定如上,核無違誤或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抗告意旨雖指摘原審未裁定羈押或重保容有違誤,然而鄧文聰確有上述不得逕予羈押之事由,且原裁定之保證金已超過法務部所定保證金數倍,又輔以各種防逃強制措施,實足以取代羈押,因此認定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先前檢方查出,鄧文聰在2007年挪用幸福人壽資金,向渣打銀行質借2200萬美元,另向瑞士EFG銀行違法質借逾2億美元,估計掏空幸福人壽127億元,鄧文聰犯下多案陸續被判刑10年、16年、4年定讞,最後確定執行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勇奪金融弊案被告刑度最高紀錄。

    檢方另查出,鄧文聰涉嫌以幸福人壽資產向瑞士百達銀行質押借貸5900萬美金(約台幣17.7億),有1600多萬美元用來購買D3土地,餘款流向不明。而幸福人壽於2007年8月間,以3億6445萬元購買位於台北市信義路的D1土地,由於違反《保險法》規定,金管會命其出售土地,鄧文聰卻涉嫌賤賣,然後將土地登記在他實質掌握的公司名下。北檢將鄧文聰依兩個《保險法》罪名起訴,全案正於北院審理中。

    鄧文聰入獄沒多久就獲准保外就醫,北院先前傳喚他到案後諭知他交保400萬元,並祭出嚴格防逃措施,北院將他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另命他境管的8個月內須戴電子腳環,此外每周一到周五上午9點到下午3點必須到北院法警室報到,另於每天晚上7點半到9點間,持專用手機拍攝臉部照片後傳送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檢方抗告成功,北院24日上午再度傳喚鄧文聰到庭,合議庭審酌後諭知交保3億元,但鄧文聰籌不出保金,合議庭傍晚再度開庭訊問,審酌後決定降保到600萬元,同樣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8個月並配戴電子腳環、拍照及到北院報到;而合議庭也命他加強報到密度,除非天然災害導致台北市府宣布停止上班,否則他每天都得到北院法警室報到。

    合議庭諭知降保到600萬元,鄧文聰已於晚間7點多完成交保程序,離開北院。不過,檢方仍有疑慮,決定再度提起抗告,北院已於24日晚將卷證送交高院審酌,最高法院今裁定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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