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委員長石木欽,被認定不當接觸佳和集團富商翁茂鍾,衍生一大票法官、檢察官,調查官、警察和軍人捲入的世紀司法聞。由於石木欽已退休,銓敘部審定減少60%的退休金及退養金,另命他繳回溢領的412萬元。石木欽提行政訴訟反制,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他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石木欽於2017年12月20日自願退休生效,由銓敘部審定其月退休金,而他退休當天再任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2020年7月17日改制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職務,暫時停發退休金及退養金。
其後石木欽捲入翁茂鍾案辭去委員長職務,正式展開退休生活,但監察院認定他在職期間不當接觸翁茂鍾,將他彈劾並移付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依規定審定,石木欽的月退休金及退養金應該追溯自他退休生效日起(2017年12月20日),自始減少60%。
司法院依據銓敘部的審定,重新計算他的退休金、退養金,並請他繳還溢領的舊制213萬餘元退休金及退養金,高院要求繳還舊制退休金119萬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則命他繳還溢領的新制退休金79萬元,合計412萬3980元。
石木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這些規定是屬於懲戒處分的一種,應由職務法庭在做成懲戒判決時一併宣告,銓敘部等單位無權另外做出行政處分,而且基於平等原則的合憲性解釋原則,他認為已經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石木欽遂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合議庭公布理由指出,2019年6月28修正、同年7/17公布及施行的《法官法》第50條第1項已經明文規定法官的懲戒為條文列舉的7種處分,懲戒方式則對照《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到第3款規定,遭撤職停止任用者就會發生自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6成的法律效果。
合議庭認為,至於在條文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已領取的退休金的剝奪、減少或追繳部分,雖然屬於法律的溯及適用,但這種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法官恪盡清廉自持的義務,立法的考量是為了保護極為重要的公益性目的,明顯優於信賴保護原則。
合議庭指出,原判決的認事用法並沒有違誤,據此駁回石木欽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