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明天將開庭辯論國會職權修法,法務部將以「相關機關」身分出庭辯論,但立法院認為法務部是行政院的下級機關,難以期待會提出相反的法律見解,據此聲明異議。不過,憲法法庭認定,聲請釋憲的條文有《刑法》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法務部為《刑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視為聲請案的相對人,非由憲法法庭指定的相關機關,立法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裁定駁回。
立法院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向憲法法庭聲明異議。立法院主張,法務部是「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聲請案」聲請人行政院的下級機關,由於難以期待法務部會提出和行政院相反的法律見解,因此要求憲法法庭撤銷法務部作為相關機關的決定。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文規定,受審查法規範的主管機關,被視為《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所定案件的「相對人」。法務部為《刑法》的主管機關,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及「憲國字第1號」均受審查法規範中,其中也包括《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在此範圍內,法務部依據上述規定視為這兩個聲請案的相對人,並不屬於由憲法法庭指定的相關機關,因此,立法院對此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