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單親爸的男子李佳修被提訊出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男子李佳修前年11月在爛醉之下,開車飆速撞死王姓單親爸,一審遭國民法官依酒駕致死罪重判7年2月,他上訴使出撒手鐧,於高院進入審理程序「前兩天」和家屬以450萬元調解成功,二審改判5年6月。全案上訴三審打延長賽,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沒有駕照的李佳修,在前年11月13日晚間開BMW到北市夜店狂飲,又轉戰酒店續攤到凌晨4點多,再由未成年的曾姓少年開車送他回家。不料,首次開車的曾姓少年剛上路沒幾分鐘,李男就強迫曾少換手讓他開,但他又酒駕又沿路超速,行經行政院旁地下道時,撞上前方王姓單親爸的車,導致王男不治,副駕駛座友人受傷。
檢方查出,李男酒測值高達1.085毫克,將他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全案進入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
李佳修在一審和傷者當庭以5萬元和解撤告,而酒駕致死部分,國民法官審酌他不符「自首」要件,考量他酒駕且以「時速近100公里」超高速飆車才撞死人,第一時間也沒有救援被害人,害王男無辜丟命,行為惡性重大,重判7年2月。
不過,他上訴二審後全案出現轉折。合議庭認為,李佳修和被害人母親達成調解,且給付第一期款項50萬元給對方,由於量刑因子出現改變,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仍舊認定,李佳修不符合《刑法》自首規定。合議庭認為,到場警員第一時間壓制李佳修後,前往肇事的BMW座車門查看時,曾姓少年就已經供出「李佳修就是肇事者」,警方早已掌握證據且合理懷疑是李佳修肇事,而他其後才承認開車,因此不算自首。
合議庭認為,李佳修多次駕車違規,這次又酒駕,無視法律嚴厲制裁,犯罪手段惡性重大。合議庭考量,李佳修雖然在法庭上認罪,但仍爭辯「自首」減刑,還強調被害人「突然煞車」也有過失,想將事故的發生歸究死者,行為無助於釐清科刑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
合議庭指出,李佳修歷經高院好幾次召開準備庭,卻直到進入審理程序前兩天才和被害人家屬和解,並匯入首期款項50萬元,讓被害人家屬歷經1年多才拿到些許補償。合議庭認為,基於對國民法官量刑的尊重,不能只因他達成和解且給付部分補償,就將他減刑至辯護律師主張的「4年」,合議庭綜合考量後,僅將刑度從7年2月酌予下修到5年6月。
李佳修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