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拍板!禁電子煙、納管加熱菸 菸防法三讀,違法業者最高罰5千萬

    2023-01-12 16:20 / 作者 顏振凱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市面已經很普遍的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終於納管,且載具之販售途徑及廣告宣傳限制同菸品,禁止促銷及廣告,業者如違反,最高可罰到5000萬元。至於各方角力的加味菸,也修訂為不得使用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另合法抽菸年齡從18歲提高為20歲,並將各級學校全納禁菸場所。




    圖片
    各方利益團體角力多時的《菸害防制法》,經朝野行政立法各團體多次折衝後,確定「一禁一管(禁電子煙,管加熱菸)」原則,今天完成三讀修法。資料照。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修法公布已逾13年,然而近10年先後出現各式新尼古丁及菸草產品(電子煙、加熱菸)搶攻市場,卻無法可管。行政院去年(2022)1月再將修法草案送立院審查,美日菸商、反菸團體角力不斷,但財稅部門基於增加稅收,及查緝走私困擾考量,多盼能修法納管,經朝野行政立法各團體多次折衝後,終達共識,「一禁一管(禁電子煙,管加熱菸)」為原則,今天完成三讀修法。



    據《菸防法》定義,加熱菸屬「菸品」;修法後,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也將被視為「吸菸行為」。而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俗稱電子煙)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如噴霧式產品)及其他相類產品則為「類菸品」。



    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明文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修法增訂,業者製造或輸入指定菸品前,應先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業者在送審加熱菸時,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器)也明定應一併送審;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即為合法產品,始得製造、輸入,其促銷、廣告之限制也同傳統菸品。



    未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菸及其載具),同「類菸品」規定禁止。上述產品違法販賣、展示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供應者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使用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解釋,國際上對加熱菸之必要組合元件(加熱器)之法律定義及相關管制規定、法例,尚未盡明確或具一致性。然而依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九次締約方會議(COP 9)會議資料,對加熱菸組合元件建議以菸草產品或菸草配件之規範管理之,或將現行適用於菸斗、水菸管等器具之法律規定延伸至加熱器。因此,修法後明定,業者送交健康風險評估資料時,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如加熱菸之加熱器),併具安全性檢測證明,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送審。



    根據修法內容,加熱菸菸體及載具販售限制同傳統菸品,不得在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售,也不得透過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販賣,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營業場所也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另為課以販賣業者善盡保護責任,增訂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菸品者,將處罰其負責人。



    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經許可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涉製造、輸入、廣告,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非屬菸品製造及輸入之其他業者與自然人若涉製造、輸入,則處以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皆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



    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經許可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若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涉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併處罰廣告委託人;上述業者以外之人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行為皆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修法後將合法吸菸年齡自18歲上調至20歲,且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者。而大專校院學生年齡涵蓋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校方恐因不易查驗導致管理困難,且菸品危害不分年齡,因此修法將禁菸場所擴及至各級學校,並明文納入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室內營業之酒吧、夜店也全面禁菸,但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就菸品外盒標示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面積從不得低於35%擴增至50%。原衛福部國健署建議大幅擴展到85%,經協商後小幅度擴增至50%。然而,加熱器未納入應標示警示圖文範圍,仍引發反菸團體抨擊。另鑑於我國青少年吸菸者,有4成使用加味菸,因此修法也增訂,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若違反警示圖文面積及菸品禁用添加物之規定,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屆期未回收或退運者,按次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針對販賣者,也課以相關責任及罰則。




    《太報》關心您

    吸菸有害健康且害人又害己,為防止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目的,請洽戒菸診所或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顏振凱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