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日前的柬埔寨詐騙事件再起,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為嚴懲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的行為,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規範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加重其刑至1/2;草案也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犯罪組織財產的規定,盼透過擴大沒收範圍,斷絕犯罪誘因。
另外,草案配合選罷法相關修正,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加嚴修正為犯此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就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法務部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草案若完成修法,對於近來招攬民眾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的亂象,都將課以重刑嚴懲。
法務部也說,執法機關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全面掃蕩、從重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