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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闖紅燈撞死人竟叫18歲兒頂罪!他被識破花500萬調解、二審仍判刑3年

    2022-05-04 16:58 / 作者 張佩雯

    屏東一名52歲呂姓男子於2020年8月間酒駕開車撞上一名機車騎士,他在第一時間並未報警處理,竟打電話回家要18歲的兒子前來頂罪。警方調閱監視器察覺有異,將呂男以酒駕肇逃送辦,屏東地院認定犯行屬實,將呂男判處3年有期徒刑,兒子則以「頂替罪」處拘役40日。呂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近日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刑度判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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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呂姓男子酒駕肇事,竟找兒子頂罪。(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




    根據判決書,呂男曾在2018年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遭到緩起訴處分。2020年8月23日傍晚5時許,呂男在飲用威士忌酒後開車上路,行經枋寮鄉一處交叉路口時闖紅燈,與騎機車的鄭姓男子發生擦撞,導致鄭男多處嚴重外傷,且有骨折、氣胸,送醫後搶救2小時不治身亡。



    然而,呂男在肇事後,竟打電話回家請兒子開車過來,要兒子幫他頂罪並留在現場處理,自己隨即開著另一輛車離開。當警員來到現場,呂男兒子一開始聲稱是自己肇事,直到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肇事者的體型不合,才戳破這對父子的謊言,隨即通知呂男返回現場,經警測得呂男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MG/L),已超過刑法不得駕車的標準。



    法院審酌認為,酒後駕車之行為已嚴重威脅合法用路人之人身安全,並可能造成他人傷亡及衍生家庭悲劇,呂男竟仍在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並因酒後注意力下降而不慎碰撞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其就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自應負過失責任。



    此外,法官並認為,呂男在主觀上明知駕車發生事故,且客觀上可預見被害人受此猛烈撞擊,身體當受有身體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之結果,他竟未停留案發現場或當場提供必要救護與協助,基於逃逸故意駕駛另一部車逃離現場,此舉該當肇事逃逸罪。



    針對呂男在一審審理期間與被害人家屬以500萬元條件達成調解,被害人家屬亦具狀請求對呂男從輕量刑,高雄高分院審酌呂男的確對其行為有所悔悟,且積極填補所造成被害人及家屬損害,將原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部分撤銷,改判呂男應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同時駁回呂男關於「肇事逃逸罪」的上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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