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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她「提供帳戶」給詐團一審判1年2月 二審逆轉:找工作被「假公司」騙了

    2026-01-08 22:17 / 作者 侯柏青
    陳女原本被認定共同詐騙,但高院法官還她清白。詐騙示意圖。本報繪製
    陳姓女子上網應徵會計時交出金融帳戶,又奉命領錢交給詐團成員被起訴,一審依共同詐欺罪重判陳女1年2月。陳女上訴喊冤,二審合議庭細心比對時間軸後大逆轉,認定陳女是應徵工作時被騙,日前改判無罪。判決書直嘆,法官對於民眾飽受電信詐騙之苦感同身受,但有人被騙錢,也有人被騙帳戶,被害╱加害者之間並非界線分明,這也是刑事審判「認定事實絕對正確」不容易做到的原因。

    這起案例發生在宜蘭,陳姓女子透過網路應徵一家寵物批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會計,她用Messenger聯絡暱稱「林鳳君」的人,並依對方要求提供履歷、LINE的ID,後來自稱人事主管的「陳佩玲」用LINE聯絡她並打電話交談,陳女就提供身分證影本給對方,還加註「僅供A公司應徵用」。

    沒多久,「陳佩玲」就用LINE傳送「僱用合約書pdf檔」給陳女,陳女回傳後,自稱主管的「吳佩希」出現了,陳女依指示線上報到。「吳佩希」指示陳女去考察辦公桌椅款式和價格,陳女後續將自己的兩家銀行帳戶提供給公司,並依「吳佩希」指示臨櫃提款20萬交付給「廠商」,後來又奉另一名職員「林鳳君」指示,提領10萬元現金交付不詳人士,但第二次因帳戶遭警示而未遂。

    一審認定陳女有加重詐欺、洗錢的故意,合併判處應執行1年2月有期徒刑。她上訴大聲喊冤,強調自己也是受害者。

    高院認為,陳女以為在工作,卻是被詐騙帳戶。詐騙示意圖。取自pexels

    二審合議庭耐心爬梳陳女提出的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並將所有發生的事實做成時序表後,赫然發現與陳女供詞高度吻合,讓全案急轉直下。合議庭另追查這家A公司的狀況,發現A公司確實存在宜蘭,但同時間根本沒有招募員工,合議庭認為,顯然是詐團成員假冒A公司名義上網才,且冒用地址,才讓陳女被騙得渾然不覺。

    不過,檢方背水一戰,主張陳女應訊時曾供稱自己「心存僥倖」、「看過詐騙宣導」、「知道風險但覺得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等,都足以認定,她具有詐欺和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仍然是詐團共犯。

    但合議庭認定,詐團用「假徵才」、「假合約」包裝其詐術,確實是司法實務上的常態,詐團利用人們大腦運作上的弱點,實際施行詐欺手法,一般民眾不一定熟知,自然不會只有貪心或缺乏判斷力的人才會受騙,當行為者缺乏相關知識或心理偏差時,一樣有受騙上當的可能性。

    合議庭審酌所有證據後,認為陳女也是受害人,日前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合議庭也在判決書表露心聲。判決感嘆,本庭法官受國民託付行使審判權力,負有「定分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的職責,且離開法檯、卸下法袍後也像一般民眾一樣,身處在這塊土地、生活在這個社會環境之中,非常清楚民眾飽受電信詐騙之害衍生損害與怨氣,只能寄望刑事司法伸張正義、嚴懲罪犯,阻遏電信詐騙盛行,而且能感同身受。

    判決認為,在現實世界裡,多數民眾總認為誰是好人、誰是壞人,非常分明;同樣的道理,在電信詐騙案中誰是被害者、誰是加害者,一樣非分明。然而,從審判實務的角度來看,「是非對錯」那條界線,有時候並不是那麼分明。

    以檢察官起訴提供金融帳戶的「加害者」為例,「犯罪」態樣各有不同,很難一概而論。一般人認知的詐騙案被害者是被騙「金錢」,但提供金融帳戶的人也有可能遭詐騙而提供帳戶,兩者的不同之處,只有一個被騙錢,一個被騙金融帳戶而已。

    判決表示,這些都說明了,被害╱加害的那條線,並不是那麼分明,這也是刑事審判「認定事實絕對正確,難能(不容易做到、難以達成)」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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