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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32元舊電鍋給拾荒婦 清潔隊員涉貪遭判刑!北市環保局長:保障同仁工作權

    2025-12-02 14:54 / 作者 陳怡穎
    北市清潔隊黃姓隊員因把民眾丟棄的電鍋送給拾荒老婦,被判3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示意圖。取自PIXABAY
    台北市北投區一名任職超過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執勤時見民眾丟棄的舊電鍋外觀完好、測試後也可正常使用,便想到先前曾談及煮飯困難的拾荒老婦,決定將電鍋轉贈給她。不料此舉被舉報「清潔隊員帶走回收物」,案件後經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12/2)日判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環保局長徐世勲表示,判決公布前已請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特別關心黃男心理狀況。由於清潔隊員屬於「職工」,屬類公務人員範疇,縱使褫奪公權,也不會影響其工作權,環保局將確保黃男工作權不受影響,「一定會全力協助。」

    徐世勲相信判決是檢方和法官蒐集並檢視相關證據後所作出的原判,他認為黃男立意雖良善仍需守法。環保局的立場就是盡量協助同仁工作不受影響。

    卓昕岑則指出,黃男因憂心判決影響情緒,今日特別請假休息;事後關心時,黃男最大擔心仍是是否會影響工作,隊部已向其說明將盡力使工作權不受波及。至於是否提起上訴,黃男將與律師討論,環保局也會提供法律協助。

    據了解,黃男於2023年7月26日清運垃圾時,發現一個仍可正常使用的舊電鍋,隨即帶回家測試後,在同日交給拾荒婦人使用。清潔分隊事後接獲檢舉「有人把回收來的東西帶回家」,於是展開清查,黃男坦承犯行,還買了一個全新電鍋與老婦交換取回原物。檢方認定該電鍋雖僅剩32.56元殘值,但仍屬隊員「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依法涉嫌侵占,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男。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黃男出於善意、犯後自首且情節輕微,因此判處3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雖然依規定該行為屬「一大過」程度,台北市環保局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後於8月中旬決議改為記「一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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