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陳姓女子去年參加婚宴以「比腕力」抽捧花,竟讓她當場右手骨折。新娘捧花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台南一名陳姓女子去年7月前往台中參加婚宴,被主持人點名上台,與擔任健身教練的莊姓女子以「比腕力」抽捧花,沒想到雙方比得難分難捨,莊女施力壓倒陳女手臂,竟讓她當場右手骨折。陳女氣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42萬9351元,台中地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比腕力的固有風險為社會常識,屬得被害人允諾阻卻違法,莊女不成立過失侵權責任,駁回陳女之訴。
根據判決書,陳女認為,莊女職業為物理治療師,在健身房擔任健身教練,應對骨科、運動傷害具有相應之專業。沒想到,莊女在「比腕力」過程中疏未注意力道及施力角度,竟蠻橫硬扣她的手臂,有施力不當之過失,導致她右手右肱骨骨折,且傷後需休養3至6個月。因此,陳女向莊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60萬元等,合計142萬9351元。
莊女則抗辯,陳女係大學物理治療系畢業,並做過7年的物理治療師,應知道腕力比賽有拉傷、韌帶扭傷之風險,陳女自己同意參加比賽,亦有部分責任,同時,陳女先前對莊女提出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經台中地檢為不起訴處分後,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也駁回再議。莊女認為,她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既無過失,陳女之訴為無理由。
法官認為,比腕力係一種兩人較量臂力和腕力之競技,稍有不慎即可能會造成手臂,肩部等處肌肉的扭傷,甚至有可能傷到骨骼,此均為比腕力之固有風險,而此固有風險為社會常識,陳女自不能諉為不知。
法官指出,既然陳女自願與被告進行腕力比賽,可認陳女已允諾並同意承擔此競賽所帶來之風險,陳女又未舉證莊女有何惡意、重大違反腕力比賽規則之情形,則應認莊女以手壓制陳女並造成她受有系爭傷害之行為,屬得被害人允諾,阻卻違法,不成立過失侵權責任。因此駁回陳女之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