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信讀信示意圖。取自Pexels
夫妻離婚!法官寫信告訴他們年幼的女兒「不是你的問題!」高雄地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一對夫妻因生活上的摩擦決定離婚,雙方條件談不攏、對簿公堂,特別的是,法官特地為這對夫妻的未成年女兒寫一封信,溫柔的語氣告訴她:「爸爸媽媽離婚,真的不是妳的錯。」千字內容感動人。
法官告訴這對夫妻的未成年女兒,爸爸、媽媽沒辦法繼續當夫妻,不是女童跟女童哥哥造成的,也不是指「媽媽對」、「爸爸錯」,考慮到女童的意願等因素,讓媽媽擔任照顧女童的責任,但爸爸希望能跟女童的相處時間能多一些,就像到現在都聽不懂「BABY MONST-ER」或「i-dle」到底在唱什麼一樣,「如果妳願意,可以用這一天跟爸爸分享妳喜歡的事情」,見面時間每週至少1天
書信全文:
一、妳好,我是在今年7、8月在楠梓的法院跟妳說過話的法官叔叔。現在看完了能找的全部資料後,我做了決定,也依照妳當時希望的,為了怕你沒辦法完全看懂給大人看的判決,所以這裡提供一個簡單的版本。
二、首先關於妳的爸爸、媽媽的婚姻部份,我的決定是認為他們沒有辦法繼續當夫妻。因為這不是你跟哥哥造成的,而是爸爸媽媽他們之間的事情,所以這邊只簡單說明一下:
㈠這個決定不是指「媽媽對」、「爸爸錯」,而只是在他們各自希望「不要/要繼續當夫妻」的結果中間,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出「他們無法繼續婚姻」的決定。
㈡「在我看到的」資料裡面,妳的爸爸跟媽媽都很用心的,各自用自己的方式來照顧妳,但因為他們已經分開住了很久,再加上他們對於妳跟哥哥的照顧、教導方面、處理情緒的方式、彼此相處的方式上面,都有很大的差別,所以我認為「他們之間,已經無法再繼續這段婚姻」,但也就只是「他們的婚姻沒辦法繼續」這樣而已,而不是我認為「誰對了,誰錯了」。
三、而因為我認為他們無法繼續一起住、一起生活,在妳未來要跟誰一起住、法律上的事情由誰決定這件事情上,我考慮到妳的意願,跟爸爸媽媽各自給我的資料,最後決定是讓媽媽擔任照顧妳的責任,法律上的事情,有些由媽媽決定(像住哪裡、在哪裡唸書、保險、健保、護照、開戶、補助),但其他事情,還是保留給爸爸媽媽一起決定。
四、再來是妳最在意的見面方式的部份。其實我考慮了很久,要不要寫的很仔細,因為妳已經跟我說過希望彈性一點,也很仔細的用生活上的例子,跟我說妳為何希望如此的原因,但因為爸爸也跟我說,他希望能跟妳的相處時間能多一些,久一些,另外之前我也請了一些人(他們是「社工、家事調查官」)給我意見,在考慮了這些之後,簡單可以歸納成:
㈠妳可以自己跟爸爸討論,只要妳們的意見能夠一樣,就按照妳們想要的見面方式,不用管我下面寫的內容,我寫的只是讓妳跟爸爸參考而已。
㈡妳跟我說的說得很清楚,妳喜歡的、妳不喜歡的,跟妳的理由,但你的爸爸雖然真的很努力了,但可能還是無法完全理解妳所喜歡、需要的,就跟我到現在都聽不懂「BABY MONST-ER」或「i-dle」到底在唱什麼一樣。所以,最後決定讓妳跟爸爸的見面時間每週至少1天,如果妳願意,可以用這一天跟爸爸分享妳喜歡的事情;如果爸爸能夠提出一些妳也有興趣的事情,比如去花蓮找哥哥一起玩,那妳也可以跟爸爸提出延長一起出去的時間,但如果真的沒有興趣,至少讓爸爸每個禮拜有一天的時間,聽妳分享喜歡的事情,或是可以看看爸爸跟你一起做的事情,有沒有可能成為妳之後的興趣。
㈢寒暑假,則依據你們今年暑假的經驗,各排了7、14天的見面時間,是因為除了週末的見面時間之外,考慮到你們寒暑假可能會出國去玩,所以比今年暑假的時間,再多了一點(當然,如果妳跟爸爸有再跟其他妳喜歡的家人一起出去,或其他任何理由,願意額外多一些跟爸爸見面的時間,這絕對都是沒有問題的)。
㈣最後,隨著妳逐漸長大,我認為應該要更尊重妳對時間的規劃跟想像,也提醒妳的爸爸媽媽,想要妳願意花時間、跟他們一起相處,最重要、最需要的,應該是妳們之間的愛、妳們之間的關係,不是法官叔叔的判決。所以我認為,在妳升上高中之後,「要不要」跟「什麼時候」跟爸爸見面,這個權利,就應該完全交回妳的手上。
五、最後要說的是,在見面的時候,我有說過,爸爸、媽媽能不能繼續他們的婚姻,誰來照顧妳,這是他們的問題,不是妳的。謝謝妳願意來法院跟我說話,但最後的決定是我作的,如果有任何人因為這個決定不開心,絕對不是你們的問題。
另外,因為這個決定爸爸、媽媽收到之後,他們都還是可以覺得我判錯,覺得不服氣,可以找其他的法官來再做一次決定,所以可能還是要再等一段時間,才會有一個確定的結果。最後,爸媽之間要不要離婚,是他們的事情,妳沒有辦法改變;但如果他們不能繼續一起生活,妳跟誰一起住,誰照顧妳,是妳的事情,妳才是被影響最大的人,如果對於這個決定不開心、不喜歡,依據法律的規定,妳之後還是要求向其他法官表示(當面,或用寫的)妳的意見。最後,再一次謝謝妳願意來法院,告訴我妳的想法。根據判決,這對夫妻育有1子1女,因教育理念與相處方式差異,從2019年起開始頻繁爭執,曾嘗試家庭諮商,但未能修復關係,最終分居、離婚。親權方面,女童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由爸爸、媽媽共同負擔,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讓人感動的是,承辦法官擔心女童無法讀懂判決書,特地寫了一封信,寬慰夫妻倆的小孩。
發稿時間07:05 更新時間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