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桃園7月大男嬰交身障姑叔照顧、因肺炎及頭傷身亡!高院改判無罪:無預見危險能力

    2021-05-26 10:08 / 作者 張佩雯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余姓女子受胞兄之託照顧未滿7個月的姪子,擅自交由身障胞弟照顧,男嬰因感冒引發肺炎及頭傷致死。二審今天認定男嬰姑叔缺乏預見發生危險風險的能力,罪證不足判無罪確定。




    圖片
    桃園發生一起受託照顧男嬰致死案件,二審因「罪證不足」改判姑叔無罪確定。(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余姓女子及胞弟遭控過失致人於死罪,但調查後認為,胞弟並無獨立照顧嬰兒的能力,也無證據證明胞弟曾導致男嬰頭部遭到碰撞。



    二審指出,余女將男嬰託付胞弟行為部分,余女有輕度智能發展遲緩情形,無完整認知或判斷能力,也缺乏預見發生危險風險能力,無法證明余女有何過失,無從要余女負過失致死責任。



    二審合議庭認為,難以認定余女及以胞弟對男嬰死亡有何過失,且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2人有過失致死犯行,因此撤銷余女一審有罪判決,維持胞弟無罪,今天判余女及胞弟無罪,全案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桃園市余姓男子民國104年間為照顧生病住院的妻子,將當時年僅2歲的女兒及未滿7個月的兒子交給妹妹照顧,但余妹因工作等無法照顧2名孩子,擅將男嬰交給有智能障礙的弟弟。未料,男嬰當時已有感冒,又有不明原因頭部受傷,因未能及時送醫導致死亡。桃園地檢署依家暴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余妹及余弟。



    一審認定,余妹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但仍能有辨識能力,卻將男嬰交付給無能力照料的余弟,確實有疏失,依家暴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但審酌她無前科、因工作無法同時照顧2幼兒才一時失慮,給予緩刑2年。



    一審認為,余弟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經鑑定他能力約在小學低年級,確實無力照顧嬰幼兒,也欠缺判斷男嬰是否須送醫的能力,難認他對男嬰之死有疏失,判處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張佩雯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