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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診個案足跡為什麼這個公布、那個不公布?指揮中心「選擇性」公布三大原則

    2020-12-24 16:37 / 作者 李英婷

    長榮航空紐西蘭籍機師(案765)違反防疫規定,在自主健康管理時外出,造成本土感染,但指揮中心僅公布部分足跡,引起爭議。指揮中心今(12月24日)說明只有符合三大原則才會「考慮」公布,一、個案於該地點停留時間長短。二、個案及接觸對象有無配戴口罩。三、有無符合「密切接觸者」定義之對象。

     




    日前造成台灣爆發「航空器群聚」感染事件,又8個多月本土零確診破功的確診紐西蘭籍機師,其足跡在網路上瘋傳,引發討論到底足跡是否要逐一公布?對此,指揮官陳時中今再次強調,疫調內容屬於機密文件,個案醫療資訊應由指揮中心統一公布,勿自行散播或轉傳,以免觸法。

    陳時中重申,確診者足跡一律依指揮中心公布為主。(圖/指揮中心提供)

    匡列接觸對象的原則分三類

    指揮中心今說明,確診個案調查與接觸者追蹤的流程。衛生單位接獲確診個案通知後,會用訪問方式調查個案發病前14天起,至隔離期間的所有活動史與接觸對象。



    接觸對象匡列後會分成三類,



    一、若有明確接觸史的對象(如家人),會直接通知匡列為接觸者。

    二、若是可掌握接觸名單,但接觸史待釐清(如職場),則會直接到現場做疫調,訪問當事者。

    三、少數狀況如於公眾場所有接觸不特定對象,且無法掌握名單,經判斷為風險高,會考慮公布行程。



    換言之,對於部分公開場所,無法確實掌握一段時間內的可能接觸者,又影響人數眾多,且無法確保防疫措施都確實實施,指揮中心才會公布足跡。



     

    評估接觸者感染風險分三等級

    指揮中心接續指出,在調查後會匡列出接觸者名單,評估感染風險後,也會分成三種,



    一、    若判斷為可能的感染源,則會直接進行採檢。

    二、    若這些個案的接觸者被判斷為風險沒有很高,不符合密切接觸者的定義,會建議自主健康管理,必要時就醫採檢。

    三、    若是接觸者在個案可傳染期間,達到密切接觸者的定義,會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給接觸者,且必要時就醫採檢。



    至於對於「密切接觸者」的定義,指揮中心表示,接觸者在沒有適當保護措施下,與個案於1至2公尺距離的面對面接觸,且需至少15分鐘。

    指揮中心公布確診足跡三大原則。(圖/指揮中心提供)

    足跡公布三原則

    另外,個案活動地點公布考慮原則同樣有三點,



    一、個案於該地點停留時間長短。



    二、個案及接觸對象有無配戴口罩。

    如,今爆出紐籍機師和其友人曾搭乘台北捷運,但足跡未公布。陳時中說明,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皆有強制要求配戴口罩,雙方都有適當保護措施,因此選擇不公布該足跡。



    三、該地點有無符合「密切接觸者」定義之對象。

    如,日前爆出紐籍機師曾到訪台北餐廳,但足跡也未公布。陳時中說明,在同一間餐廳內用餐,並非面對面接觸;即使面對面也未長達15分鐘。



    指揮中心說明,如百貨公司、賣場、長途交通工具等「開放性」及「非特定對象」可進入場所,且可能接觸者不特定對象,就會考慮公開個案活動地點。

     

    確診個資發布同樣依法三要求

    新冠肺炎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但有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於防疫期間,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患者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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