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5歲男童因賴床不肯上幼兒園,媽媽催促再三都沒效,就拿起棍子狂打兒子屁股,結果他邊哭邊刷牙仍鬧脾氣,媽智線秒斷,轉而拿衣架再打一次,遭前夫提告傷害。示意圖,取自Unsplash
高雄一名5歲男童因賴床不肯上幼兒園,媽媽催促再三都沒效,就拿起棍子狂打兒子屁股,結果他邊哭邊刷牙仍鬧脾氣,媽智線秒斷,轉而拿衣架再打一次,男童屁股留下2×3公分瘀青,離婚的前夫發現傷勢後報警提告前妻傷害罪;法官審理後認為,此為父母對子女在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判母親無罪。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在去年5月2日上午8點,男童與外公感情很好,堅持要外公叫他起床,結果一見是媽媽,情緒失控拒絕刷牙、耍賴鬧脾氣。媽媽一氣之下,先用棍子打屁股,隨後又因男童邊哭邊刷牙仍「盧小小」,拿起衣架再打,拖了將近半小時才出門,男童甚至堅持要外公送他上學,媽媽又怒火燒上來,但忍住不再動手。
事後離婚的前夫發現兒子屁股瘀青,追問之下得知遭媽媽體罰,憤而提告前妻傷害。媽媽在庭上坦承動手,聲稱因趕時間又多次勸導無效,才會出手管教,認為屬合理教養範圍。
法官指出,雖然行政院已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擬刪除父母「懲戒權」條文,但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社會仍無明確共識,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對子女行使懲戒權,仍受法律保護,若因此造成傷害,依《刑法》第21條第1項,屬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
法官也提醒,體罰並非恰當教養方式,應以正向引導與陪伴為原則,媽媽應藉此事件反思親子溝通與情緒管理策略,並學習親子溝通技巧,因此判媽媽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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