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婦人搭公車下車時跌倒,向基隆客運及司機求償,法官審理後判她敗訴。圖為示意,非事發公車,廖瑞祥攝
一名黃姓婦人搭乘基隆客運1061路線公車,在寶祥吉祥站下車時,指控簡姓司機未維持車輛平穩,導致公車震動讓她跌倒受傷,求償83萬餘元。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影像後,確認婦人下車前公車已靜止至少13秒,認為婦人應是下車後未站穩才跌倒,判決基隆客運及司機免賠。
判決書指出,黃婦2023年9月13日傍晚,搭乘簡男駕駛的基隆客運1061路線公車,於晚間6時27分抵達「寶祥吉祥站」,車輛停靠後,黃婦表示因行走緩慢,在公車車門打開13秒後才走至車門準備下車。
黃婦指控,她下車時簡男未注意車輛應維持平穩,當時公車發生震動,害她重心不穩跌倒,造成頸部、下背部、左肩、臀部及膝部挫傷,膝蓋因著地加重疼痛,需要接受全人工膝關節置換手術,而簡男沒有協助處理,竟直接將車開走。
黃婦提出醫療費用28萬7479元、看護費4萬4800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求償83萬2279元,依《民法》向基隆客運及簡姓司機提出告訴。
基隆客運表示,簡姓司機在站牌下客時,車輛為靜止狀態,並無過失,且黃婦是在下車後才跌倒,並非從公車跌落地面,乘客下車時與基隆客運公司之間的旅客運送契約即已終止,婦人是因自身過失跌倒受傷,公司無須負擔《民法》第654條規定的旅客運送人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參考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基隆地檢署提供的事故地點監視器畫面,發現公車在影片第6秒時停在站牌前,至第20秒黃婦下車,後來在計程車前跌倒,第25秒第二名乘客下車並試圖攙扶,公車並未見有晃動情況,認為公車在寶祥吉祥站停車靜止至少13秒後黃婦才下車,受傷原因應是下車未站穩而跌倒,因此駁回婦人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