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服務站李姓專員,因在辦公室向同事說「移民署派女同事要給我X」、「(女同事)靠相X升官」、「她自願的」,女同事提告後,李男辯稱「我講的是事實」;苗栗地院依誹謗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但公然侮辱部分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檢方調查,李男在2023年3月、5月間,在服務站辦公室內侮辱女同事,「移民署派女同事要給我X」、「有些是自願的,像某某某就是自願的,她要被X」、「靠相X升官的」,直指女同事靠著性關係晉升,被苗栗地檢署依2個公然侮辱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有說過那些話,辯稱自己所犯罪行應為誹謗,不過他說的是事實,「我認為我應該無罪」。
法官認為,李男未經過合理查證,捏造女同事自願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不實說法,是指摘女同事私德觀念不佳,足以貶損她名譽,且此事屬個人隱私,無關公眾利益,非可受公評的事項;加上李男向不相關的另名同事訴說,不顧當下還有其他洽公民眾,可見李男有毀損女同事名譽散布於眾意圖,因此「靠相X升官」等說詞,依誹謗罪判拘役30天。
至於李男去年3月曾說「移民署派女同事要給我X」,檢方認定涉嫌公然侮辱,法官比對前後語認為,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就不同,有人日常言談就是習慣性混雜髒話,或是用類似粗話表達不滿情緒;而李男說出相關言論時,另一名女同事向洽公民眾解釋「我們家專員有點神經病」,顯見李男當時情形下的不雅言語,不僅難以讓人認同或理解,反而可能讓周遭聽聞之人對李男產生之印象為對人不尊重、沒禮貌之一方。
法院審酌,李男言論尚不至於撼動女同事在社會往來生活之平等主體地位,亦不至於使女同事產生自我否定的效果而損及人格尊嚴,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團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的貶抑,據此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