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曾前立委李鴻鈞(現任監察院副院長)辦公室主任的張書維,在2019年於KTV續攤時,涉嫌搓胸、摟腰及摸臀兩名電視台女記者,並將其中一人帶往摩鐵企圖性侵,結果因無法勃起而未遂,只得強逼口交。張書維一路否認犯罪,但最高法院已駁回強制猥褻罪上訴,他被判2年8月定讞須先入監,至於性侵未遂部分,最高法院發回續查是「既遂」還是「未遂」,他恐罪加一等。
判決指出,一名電視台記者A女因採訪認識新北市某里長,進而認識擁有地方人脈的張書維,她當時邀約另名同事B女一同參加該里長舉辦的春酒聚餐,而聚餐結束後,張書維意猶未盡,提議前往KTV續攤唱歌,因為其他人都有事必須離開,最後只有兩名女記者禮貌性陪他到台北市中華路的錢櫃KTV。
調查指出,進入包廂後,張書維手腳不安份,他利用和B女合唱的機會,用左手順勢抓捏搓揉B女左胸,B女見狀閃躲,但張書維竟然沒停手繼續摸對方的腰,還伸進對方裙子內亂摸對方臀部和大腿。B女非常憤怒,但考量張書維政商關係只好先隱忍,回座後獨自坐在點唱螢幕前唱歌。
張書維看到B女的反應後,轉而坐在A女旁邊,他先用左手肘頂碰A女的右胸,然後再用左手摟住她的肩部,順勢以右手偷襲左胸,A女嚇到蜷縮身體閃躲,但張書維仍然好幾次亂摸胸部和身體,讓女記者痛苦萬分。
當時B女不勝酒力在包廂裡睡著,A女聯絡B女友人將她接走,A女本來請張書維的朋友來接送返家,但該名友人剛好有事,她只好跟張書維一起搭計程車要將他送回辦公室。沒想到張男竟叫計程車開往汽車旅館,到汽車旅館後,A女情急先借廁所,結果被張書維逮到機會想硬上。
調查指出,張書維一開始因無法勃起而未遂,A女哭喊「主任,不要」,他竟然強押對方的頭脅迫口交,A女本能性閃躲後,火速收拾東西離開,之後選擇報警處理。
張書維在案發後淚灑記者會,強調被仙人跳,他還大言不慚地說,早就跟女記者約好去摩鐵,當天只有全裸滾床單,他不記得任何事了。
但法院依證據和證人說法,認定張書維構成強制猥褻和性侵,一審重判7年,二審則依照兩個強制猥褻罪共判2年8月,至於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則判2年4月。最高法院認為,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無違誤,駁回張書維上訴定讞,他須入監;不過,強制性交未遂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須徹查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因此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