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配合環保署減塑政策,7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桃園市環保局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可自備環保容器或選擇使用桃園循環杯,一起為減塑及環保努力。中央社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5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將派員進行稽查,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今天(4/30)表示,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的限塑政策,新北市自去年即著手規劃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期間多次與轄內飲料業者進行溝通研商。
環保局表示,在掌握業者庫存塑膠杯去化及替代性紙杯備料情形,今年2月間就報請環保署同意,將自5月1日起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杯)政策。
環保局表示,經密集掃街性宣導,以及連鎖飲料店加盟體系的內部溝通,大致已完成準備,以新北轄內目前約有2704間飲料店計算,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的使用。
板橋某飲料店李姓店長向中央社表示,為了環保,業者都願配合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政策,雖然塑膠杯成本較紙杯低很多,但只能裝冷飲,紙杯冷熱飲都可以用,何況庫存上減少塑膠杯品項,管理上也比較單純及方便,因此,店裡外帶都只用紙杯。
環保局表示,明天起會派員展開稽查,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